贵阳某公司的业务员小兰,在向客户收取货款后将货款截留自用,被公司发现后拒不归还。为此,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兰告上了贵定县法院。
经查,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公司业务员小兰收取了多位客户的货款共计42000余元。但小兰并未将该货款及时交与公司入账,而是私自截留占用。公司知晓此事后找小兰沟通,小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向公司出具了一张单据,上面载明自己占用货款的事实,公司考虑到小兰入职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工作,犯错后能及时认错,于是让小兰继续留在在公司工作,并要求小兰归还货款。事后不久,小兰却不辞而别,公司领导多次电话、微信联系小兰,小兰均不予理睬,还将其电话拉入黑名单,无法与小兰取得联系。为此,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兰告上了贵定县法院。
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驱车到小兰家里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并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小兰解释道,因她和公司财务人员闹矛盾,公司没有按时发放他的工资,代为收取的货款是用来折抵未发的工资。承办法官了解基本情况后,遂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一边对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员工工资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一边对小兰截留货款的行为进行释法说理,双方均认识到了错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小兰表示将在月底前给付占用公司的全部货款,公司也将会尽快发放拖欠小兰的工资。
普法小知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以截留公司货款折抵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归还货款。截留货款与讨薪两者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公司拖欠工资,是劳动合同纠纷,员工侵占公司财物,是侵权行为,不能抵销。
来源:贵定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