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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4-13]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建筑企业是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建设为主要赢利方式,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大、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在企业内部管理、外部关系处理、施工建设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处于多变环境之中,并且面临着各种矛盾。如不能正确辩析和预测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将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可预料的障碍和法律风险,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切实做好风险预判及防控措施,防范企业在经营管理、项目施工建设中法律风险的发生,使之完善企业管理、实现项目施工建设的预期目标,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建筑企业的特点 1、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施工企业是通过建筑、安装等方式来完成施工产品的,这具有独特性。建筑产品是固定的,配置的资源却是流动的,工程项目的人员、机构、材料、物资等要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类别的工程间流动。建筑企业还要借助大量的临时设施和专项设备,以及要对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才能完成项目建设。 2、生产产品的特殊性 建筑企业建造的产品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桥梁、道路、码头和设备的安装等,很多涉及到国家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国计民生工程。这些工程通常为不动产,每项建筑产品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建设要求,具有固定性、使用年限长、产品单一性、多样化等特点 3、单个生产项目周期长、投资成本大 建筑企业是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等方式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从投标或议标,进场预备,开工建设,历经项目正常施工,项目完工验收,项目交付使用,直到质保期满、质保金支付完毕,是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投资金额大,需要分期、分部位来确认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工程款支付。 4、管理模式的特殊性 目前,建筑企业一般采用项目法施工模式组织生产经营,项目经理部作为内部独立机构管理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前,项目经理部成立;工程项目完成竣工并交付后,该项目经理部撤销。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为核心来进行资源配置,以工程项目为成本或利润中心来考核经营业绩。 5、涉及法律主体众多,法律风险存在多而复杂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设施工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要处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也要与招标代理机构、评标组织,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生法律关系。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既要管理本组织人员,也要管理好分包企业的施工管理。同时,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持续监控;同时,规划、设计、消防、绿化、人防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也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如果是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还要进行相关审计。涉及法律关系主体众多,就存在众多法律风险,且具有复杂性。
二、建筑企业施工法律风险的成因 1、企业管理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发生违反环境保护、安全责任事故、劳动用工等违法行为,可能遭受监管机构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 2、重大经营决策、企业规章制度、授权委托书、重大法律事项或经营活动活动等未提交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核,或缺乏约束机制,财务监管及法律防控不严,个别管理人员越权行为,可能因重大差错、失误、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法律意识淡薄,经营管理行为未恰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或履行不当,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埋下的法律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正当权益受损。 4、合同审查不严,管理不善,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审查不严;合同履行中管理不善,不注意履行约定程序和留存相关证据,为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 5、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或推进较慢,法律事务人员发挥作用不充分,使企业前期法律风险防范和中期法律风险控制乏力,导致后期法律纠纷堆积难以解决,并形成不良循环,给企业造成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 6、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未能引进专业律师审查指导,而引发起的过失风险。
三、建筑企业施工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建筑企业施工法律风险类型很多,本文根据律师在诉讼和法律实务实践中所经历的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多发性的法律风险作出分析和应对。 (一)企业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建筑企业未制定完善齐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导致对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哪些风险,可能会对工程项目产生什么影响,未能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并进行防控,制定相应对策,规避相关法律风险,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好下列工作,避免管理不善引发的法律风险: 1、制定完善齐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内部法律风险控制组织机构。 2、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3、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4、建立风险识别机制。所谓风险辩识是要确定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哪些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工程项目产生什么影响,并将这些风险归档。风险辩识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分析不确定性、确定风险事件和编制风险清单。 5、建立健全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和处置措施。风险策略是整个风险管理的核心,它是在风险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利用科学的手段优化方案,在众多的方案中选优汰劣,作出最佳决策。风险措施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二)工程招投标的法律风险 1、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项目的承接; 施工企业未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明知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 施工企业首先应核实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 查询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 ② 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正规渠道获取招标信息; ③ 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施工合同办理完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等。
2、编制投标文件的风险 投标时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充分阅读并作出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有错误或者有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采用的技术标准为非常用的;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有矛盾之处;未能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或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没有要求明确;投标文件有遗漏;有可能导致对采购的建材、设备产地、型号、品牌和质量等理解不同,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商务标报价与实际工程项目、工程量之间存在差异,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施工企业应组建投标文件编制小组,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① 结合工程实际,认真仔细审查相关技术标准; ② 对内容含糊、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及时书面要求招标人澄清; ③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所基于的特定理解; ④ 应仔细审核图纸,准确计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清单报价,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费项目,防止投标文件遗漏项目; ⑤ 对招标文件中使用的合同范本,特别是专项条款的约定,要认真审查。
3、采用低价投标、高价索赔策略的风险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是招标单位评标、定标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最低报价不一定中标;即使中标了,索赔的难度也很大,存在亏损的风险。 施工企业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根据企业定额结合自身的成本,编制投标文件及报价。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项目索赔条款,评估可能存在的索赔情况;建立具有丰富索赔经验的管理团队;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管理;在签约时设定止损条款,控制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的程度。
(三)合同签订法律风险 1、合同内容不完整的风险 合同缺乏必要的条款,导致约定不明,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在签订合同时,应聘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是否具备以下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尽量使用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示范合同文本。
2、“黑白合同”的风险 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价款低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合同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会导致以较低的备案合同结算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出现。如无法避免需调整价款的,应以协商变更或增量的原因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价款。
3、建设单位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 建设单位商业信誉不良,在银行和融资业内以及上下游产业链中,没有良好口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尚未完全缴纳;准备利用开发项目进行借款和其他融资;要求施工企业全部垫资等。面对这样的业主可能存在施工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烂尾工程,及施工企业确实无法追回的风险。 施工企业在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前,应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商业信誉、业绩情况;向银行系统了解其过去贷款情况;向土地规划部门调查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向工商、税务部门了解股东及构成情况、资本金数额以及纳税情况;了解诉讼、仲裁情况;如果经查证建设单位的资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应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1、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 逾期竣工一般均约定违约金,若逾期竣工,将可能导致承担过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影响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实践中,延误工期有除施工企业组织管理不善外,还有特殊自然天气、政府行政行为、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等诸多因素造成。施工企业应注意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约定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规定的法定工期顺延事由,在出现约定或法定工期顺延事由后,及时申请工期顺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期顺延协议,避免因工作失误丧失工期顺延的权益,给自身造成损失。
2、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转包、违法分包将导致转包、分包合同无效。导致无法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直接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可能面临被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总承包人在欠付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实际施工人应收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的风险;同时,总承包人还应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总承包人甚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人时,应建立分包审查机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合法性审查,避免转包、违法分包。确需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约定可以分包的项目范围。如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前取得发包人同意对该项目分包的书面文件。
3、未及时做好签证工作的风险 施工中,因设计变更或特定情况引起工程量变化;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监理单位要求停工;因设计变更或因约定或法定事由等特定情况影响工期;施工企业未能及时签证或索赔的,可能导致在工程结算时,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费无法得到确认,发包人向施工企业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以及施工企业产生窝工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风险,从而造成损失; 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防范上述风险: ① 在发生设计变更等上述情形时,应尽量要求发包人采取签发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等签证方式,在取得上述签证后再进行相应的施工,如无法获得发包人签发的上述签证的,应填写签证单要求监理单位确认; ② 已经发生的未签证就施工的情形,应当补签证,无法补签的,应当采取发函、积极协商并制作会议纪要等方式保留相应凭证; ③ 对于拒绝签证的情形,应判断该签证事项是否对结算价款产生重大影响,若产生重大影响,则应对发包人施加一定的压力,甚至停止施工,直至完成签证手续止; ④ 签证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述严密,既要有价款请求,还要有工期请求。
(四)工程结算的法律风险 1、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风险 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工程结算款被延期支付,施工企业无法主张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期间的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施工企业应预先在内部按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做好分阶段结算工作,以便及时做好总决算。在具备结算条件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根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答复期限的,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可以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对施工企业早日取得工程款,及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时,能够取得相应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着重大意义。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应在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支付,并发函催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催告,也未提起诉讼的,可能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置程序缺失,相应权利不能及时行使,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因此超出行使期限而完全丧失。 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施工企业应及时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实际竣工日期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3、审计不得作为发包人拖延结算的理由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款审计。建设单位往往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也确定了审计不是工程款结算的法定程序,审计不能作为发包人拖延结算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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