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服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技术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的项目名称应当反映出技术服务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一定要与服务的内容一致。
2、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要求。本条规范的是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特征和具体要求,应明确完成技术服务的具体做法,如产品设计、工艺编程、技术鉴定及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
3、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地点在合同中应明确,没有明确的,应在委托人所在地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完成这项技术服务的最终时间,在规定时间届满时,被委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技术服务的报告书,方式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应采用的手段,如产品结构设计、测试分析、生产线调试等。
4、工作条件。是指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阐明委托技术服务要解决的问题,并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及相关文件。
5、验收标准。委托的技术项目完成后,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因此,合同中应约定被委托人对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应达到国标、部标或行标,并按规定的要求如:专家评估、专家鉴定会鉴定等验收办法。
6、报酬支付的方式。报酬支付的方式指委托人支付被委托人的酬金,双方可以约定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完成后分期支付、服务过程中分阶段支付等方式外,还应约定支付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7、成果归属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的归属、使用和分享应作出约定,对于后续技术改进中的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等也要作出约定。
8、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时,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一致,在合同的具体内容汇总要对保密事项、范围、期限以及保密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9、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当事人应该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范围和意义的术语,以及简称等作出明确解释,避免纠纷。
10、风险承担。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能的危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11、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应履行的义务,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
12、争议解决的方法。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如果约定诉讼解决,其他方式可以不进行,如果约定其他几种之一的解决方式,双方达不到一致,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二、技术服务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合同签订前对合作方技术能力审查不严。部分技术服务企业刻意隐瞒或夸大自身技术条件,进而导致违约,委托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考察对方的技术能力。
2、技术合同签订不规范,常见的有对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约定不明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验收标准随意变更;对技术成果、后续改进后的相关权利归属约定不明确;对技术合同中风险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对技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约定不合理。
3、因技术合同用语不规范而产生歧义。行业术语、技术术语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尤为重要,如果不规范使用极易引发纠纷。比如“独家许可使用”,究竟“独占许可使用”还是“排他许可使用”,不同的解读意味着不同的权力范围。
4、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利用使用现有技术或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应对现有技术的权属进行核查。如果现有技术是第三人享有知识产权,则该项现有技术不能自由实施,需要经过许可。但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加区别地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开发,最终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停止,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后续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也应明确约定,避免纠纷。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注重对技术成果等相应证据的固定,比如对不同阶段成果、文件等进行留存。
6、避免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事由之外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技术合同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
1) 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 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 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须的人员等等。
5) 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 禁止技术接收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