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泓源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市瀚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司总经理。原告海南鸿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该司董事长。
被告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许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某,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某,该司董事长。
2004年5月14日,第三人泓源水业通过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将5000万元分两笔(分别为3800万、1200万)划入被告汉唐证券深圳××路营业部帐户(银行帐号:08389112010141100××40),款项用途为委托理财。但泓源水业和汉唐证券之间就此资金未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同日,被告深圳××路营业部接到其壳公司——××贸易的《转款通知》,该通知的内容为“请将我公司客户(洪源水业有限公司,户名及账号:××行深圳分行营业部08389112010030××24021),划入你营业部开户行为:××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083891120101××1007440的资金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元)转入收款单位:汉唐证券深圳××路证券营业部,户名:××贸易,资金账号300××。”随后,汉唐证券××路营业部将第三人泓源水业划入汉唐证券××路营业部的5000万元转划至××贸易在汉唐证券××路营业部设立的资金账号300××内。
根据有关资金帐户的记账凭证显示,并经被告汉唐证券管理人核实,上述5000万资金未转入“济南××”资金帐户,而是直接转入××贸易资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