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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段玉杰、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发布日期:[2020-4-9]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段玉杰、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玉杰、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借款本金183032.67元,自2018年9月始至2018年12月止每月6日前偿还4100元,自2019年1月始每月6日前偿还2100元直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为止,利息随本金清偿;二、被告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违约责任:若被告段玉杰、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有一笔逾期付款,原告则可就全部借款余额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被告段玉杰负担。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段玉杰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段玉杰向原告借款226000元。执行年利率7.205%,逾期年利率10.8075%;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5年,2029年3月9日贷款到期。被告以坐落在高密市姜庄镇镇府街8号13-1-401室(鲁潍房他证高密市字第047798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办理了该笔贷款业务。被告段玉杰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后违约,截止2018年8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186376.18元,其中借款本金183032.67元,利息3343.51元。2018年8月14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至清偿之日的相应利息。被告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段玉杰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担保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被告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无异议,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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