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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6-21]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商事往来增多、营商环境优化,股权交易也随之增多,与此同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也不断有问题涌现,给参与主体带来了许多麻烦。为此,小编在梳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7个风险点,以供参考预防,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首先应查看目标公司章程有无对股权转让作特殊约定,在此基础上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转让方是实际出资人,若名义股东配合且受让方不需进行工商登记,则不存在操作障碍。
反之,若名义股东不配合或受让方要求进行工商登记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应先进入显名化程序,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才能以股东身份维权。换句话说,如果同意股东未及半数则转让方无法取得登记股东的身份,受让方只能通过转让合同追究转让方的责任。
转让方是名义股东,如果实际出资人追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转让合同应为有效。
但若实际出资人不追认,当受让方同时满足受让股权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以及受让方已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三个条件的,可以参照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否则,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受让方来说,若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股权转让行为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容易给转让方以规避空间,通过后设隐名股东的方式妨碍股权流转。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方未能及时支付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转让款,是否能解除此协议、恢复股东身份,还需要具体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履行情况来决定。
实践中经常遇到股权转让协议上约定有股权回购的问题,回购的主体一般是股东,但经常见到股权转让协议的回购方变成了公司,这就给今后回购条件成就时对于该条款是否有效、是否能够要求履行带来了不必要的争议与诉讼。
在将股权转让协议误写成退股协议的前提下,如转让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东事后以转让协议用词不当、股东变更登记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恢复其股东权利,这就会为股权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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