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载体”,任何商事交易都离不开合同。在此,我们以民营企业经营中几类典型合同履行为例,试做简述说明。
一是融资借贷类合同。
涉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含企业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当然,无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的,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同时,尽管上述规定无法作为诉讼中的免责抗辩,但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对违约责任予以酌减的影响因素之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案情况不同,融资借贷类合同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企业亦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部分股权性融资对赌协议。
二是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
货物/服务交付类合同典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旅行合同等。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营企业停产、停工、停业,从而对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买卖合同,企业可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积极协商解决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对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而导致“服务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租赁、运输、旅游合同,当事人亦可主张解除合同。如在旅游服务类合同中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予以解除合同。在海上运输合同中主张依据《海商法》第90条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各方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三是楼宇/厂房租赁合同。
企业本身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绝大多数企业采取租房办公方式。企业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运营的楼宇,因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视情况减免租金。对于绝大多数仍在运营的楼宇,租赁合同客观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无法进行不可抗力抗辩。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承租人予以支持。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中,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结合“非典”疫情时期的司法实践,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重大,也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减免。此外,企业在提供产品、履行服务过程中,也会大量涉及租赁合同。如春节期间的庙会等民俗活动,不少中小企业会租赁场地进行经营。因春节期间相关活动无法进行,自然可适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再如企业租赁的厂房,通常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导致厂房无法使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适用空间,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若形成“合同僵局”,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企业亦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予以诉讼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