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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4-2]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企业自治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宪法”,它对员工的行为有着引导、评价、教育功能。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决定了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势必会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栽跟头”。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认为职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两个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椐《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所以,公司规章制度要想对劳动者生效适用,除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外,还应当履行必要的公示。 只有遵照科学、合理的制定程序,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立项阶段: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企业现状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哪些制度需要确立、哪些制度需要修改和变更,并对提出的制度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还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以提供技术支持和操作指导。(2)起草阶段:进行制度内容的具体撰写,要确保制度的内容不会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现实需要,还要考虑实际操作性和员工的接受程度。(3)讨论阶段:应将撰写好的规章制度交由有关部门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注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让职工充分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后根据各方的讨论意见对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4)公示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公示的制度才能作为企业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否则在职王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以此作为执行标准的。 (1)内容合法,即管理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背离;(2)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必须是有权部门制作或批准,应当经过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讨论制定。任何有违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在实际中都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另外,规章制度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渗透,是各国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的一个保留原则。企业规章制度不仅要在制定时保证合法性,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规章制度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补充和更新,否则,当脱节的规章制度遭遇到新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不可能拿出合理的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建议企业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公布规章制度;用口头公布规章制度的,应提供职工接触书面文本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企业规章制度成为单位约束员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尽量透明化,职工只有在知晓制度内容的情况下才能控制、预测自己的行为。 规章制度公司方法很多,实践中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公示方法:(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者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印刷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题目。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者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以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方式公示公司规章制度,最应注意的问题是要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后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2)在工作场所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工作场所的物业管理人员见证。(5)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均收集在员工手册中,并向每一个员工发放,让员工签收,并确认已经知悉该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遵守。(6)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公示规章制度,一定要有员工确认收到并知悉文件内容的证据。 马长治与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大民五终字第722号
2011年9月8日,原告马长治到被告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搅拌车司机工作。2013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上述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均未约定原告工资。
2012年9月10日,《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规章》经上诉人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审议通过,并经上诉人工会委员会确认。2012年10月1日,《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规章》正式实施,其中《奖惩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第(二)项第2.1.1点规定:“1年内记大过2次,予以开除处理。”2012年10月8日,上诉人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宣讲学习,之后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上述程序经上诉人工会委员会确认。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3年5月的谈话记录,被上诉人表示了解公司的制度,无异议。
2014年5月28日、5月29日、5月30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服从管理旷工违纪,下发《通告》、《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罚通知单》,在员工公告栏上张贴公告。2014年5月30日,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收到《关于曲世飞、吴安升、马长治、姜全章的开除通知》,并表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
2014年5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员工违纪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不服,于2014年6月6日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大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马长治的全部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诉人根据《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规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规章》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了公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亦表示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无异议,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诉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期限不超过3个月)调整被上诉人工作岗位,被上诉人应当服从,双方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5月,上诉人临时调派被上诉人到总部协助检修工作,被上诉人不服从管理,被记大过三次,上诉人根据《大连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规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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