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依法采取灵活执行手段,及时妥善执结一起涉复工复产企业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既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因执行给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带来的影响,助推了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原告赵某与被告泰安某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赵某塔机租赁费28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我院执行法官根据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要求,对被执行人泰安某建设工程公司进行了电话通知,敦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其相关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考虑到被执行人系建筑施工企业,马上面临复工,且本案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履行态度也比较积极,执行法官并未对其直接采取冻结银行账号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而是多次与其进行电话联系,表明了法院既坚定抓好案件执行,又尽力帮助其复工复产的办案态度,教育其尽快主动还款,早日案结事了。针对申请执行人一方,执行法官也做好了沟通工作,向其说明了疫情防控时期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得到其理解、支持和配合。最终,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于3月18日将所欠全部款项一次性还清,并对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表示感谢。
今后一段时期,我院将继续适应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的形势需要,把依法执行和服务大局紧密结合,对涉复工复产企业的执行案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为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安康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