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在本案中,公司的经营虽然没有陷入瘫痪状态,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既不能依法召开也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公司内部各权力机关显然已陷入瘫痪状态,股东之间互相猜忌、互相中伤,继续维持公司的这种局面将会使各方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充分维护各方的利益,是我们律师朋友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之诉,它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之诉是破解公司僵局的最终解决机制,也是最决裂最彻底也是破坏最大的一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条件有: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长期不能召开或不能达成决议,董事会长期不能召开或不能达成决议;第二,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第三,占比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
本案中当然符合公司解散之诉的所有标准和要件。
首先,在事实标准上看,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会多年未能召开,更谈不上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王甲与王乙两位亲兄弟作为股东积怨已深、矛盾激化,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执行董事和监事又分别为王乙本人与王甲亲信,明显也不起作用且陷入僵局状态。
其次,在本质标准上看,判断是否满足公司解散的本质条件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否落空,期待利益是否无法实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了司法解散的四种情形:(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收益权和公司管理的控制权。当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失灵,公司管理的控制权缺失,继而财产收益权也将会受到重大损失,此时《公司法》即赋予受害股东司法解散的权利,以使其摆脱公司僵局的束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司解散之诉还需要满足程序要件和资格要件,即“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和“占比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本案中,王甲与王乙分别持有A工具50%股权,完全满足公司解散之诉的程序和资格要件。
本案的亮点即在于未简单地通过公司解散之诉机械地强制地破坏性地解决公司僵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之诉,是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换言之,在穷竭全部可能性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公司解散之诉才作为最后且是最终的选择。本案中,承办律师充分通过自己丰富的公司法专业知识,剖篇深入分析利弊,从亲情、友情、感情,从创业的艰难到竞争的激烈,艰难地说服两位股东通过一方退股形式解决公司僵局。为维护每一个股东的合法权益,律师创设双方报价竞投的方式。律师们先通过资产审价方式确定况投基础价格,而后制定严格的竞投条款和协议。为保障竞投报价为股东所深思熟虑,律师们不采用现场竞投方式而是每次竞投均有一天的缓冲期,以尽量做到每次竞投股东均为考虑周全,避免冲动竞投而致反复甚至更大矛盾。结果显示,本案自即日起的非诉活动非常成功,得到了当事人、社会和政府的一致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