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合同应对著作权的归属主体做出明确约定。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应择其一约定:①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设计院所有,则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不能复制、修改建筑作品,此种约定下,对设计院的著作权保护最为完整;②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但如需修改,则需经设计院书面同意。
2、设计合同应对建筑设计成果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做出使用主体和使用范围的限制性约定,将使用主体限制为建设单位,将使用范围限制为本项目。
3、设计合同应对建筑设计成果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做出合理的限制性约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设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归建设单位所有,但人身权因其具有人身属性,如设计合同没有约定人身权的让渡,则人身权仍归设计院所有。这就意味着,即使建设单位取得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建设单位仍不得侵犯人身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建设单位只能按图施工复制建筑作品,不得存在违反图纸的加建、改建、扩建、维修、拆建等行为,这将极大的限制建设单位对图纸的使用。
4、在司法实践当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法院对于建筑设计图纸的使用及对建筑物加建、改建、扩建、维修、拆建的行为均采取了相对宽松的侵权认定标准,即:建筑设计图纸特定的使用目的是用于特定工程建设施工,建筑作品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它的实用价值,人们在对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进行加建、改建、扩建、维修、拆建的行为,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所有权的合理行使,只要这种变动行为没有对建筑物构成根本性的设计改变,一般不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