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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律篇
本篇将主要从实体法律问题入手,从金融机构的视角就不良债权投资应关注的主要实体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供金融业务人员及法律从业人士参考交流。
一、不良债权的投资模式
投资不良债权,实务中有不同的操作方式,主要包括买断式和附加回购的两种债权投资,前者的买家一般包括四大AMC、地方AMC以及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企业,而后者往往则以资管类的产品为主,其大部分的债权投资往往是名为债权投资实为债权融资;当然,在不良债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管产品往往也是买断债权或附加回购两种方式兼有,不可一概而论。
附加回购的交易模式虽然存在被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而将合同直接定性为借款的可能性,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展开讨论,而是将围绕着债权转让的一些基础性原则性但又极为重要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探讨。
二、不良债权转让的效力研究
(一)债权转让合同之生效问题
(二)基础合同之效力对债权转让之影响问题
(三)债权转让之通知问题
三、债权转让下担保措施的转移问题
债权转让下从权利的变化问题是民法理论研究中一重要的话题,在成熟的成文法国家此类问题有着非常复杂的研究范式,在此不展开讨论,仅就一般之实践适用予以讨论。
(一) 债权转让下抵押之效力问题
就此问题,学界和实务中早已形成相对统一的主流裁判观点,即认为债权转让情形下即便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亦享有抵押权。最高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2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重申了这一观点,因此不再补充说明。
(二) 债权转让下质押与保证的转移问题
从一般的实务理解角度而言,债权转让后的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措施一般可以自动转移至新债权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法律法规往往会允许当时另作约定,并会明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信托公司在进行不良债权投资时,一定要注意审核原债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的原合同,并确保其中无相反之约定……
四、不良债权投资中的债权质押
在附加回购的债权转让或债权收益权转让交易中,往往要求将标的债权设立质押以作为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之担保。这一问题之疑难之处在于,虽然在《物权法》层面确立了权利质押制度,但由于债权并非对世权,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比如:
诉讼程序篇
在上篇中,笔者简要分析了不良债权投资中常见之疑难实体法律问题。但实际上,在不良债权投资的涉及诸多争议纠纷时,各类复杂的诉讼程序可能比实体法律问题对不良债权投资的影响更大,甚至很多时候对债权能否顺利实现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文结合笔者的相关项目经验,接着上篇关于不良债权投资的问题就可能涉及的部分诉讼程序问题予以简析,以供金融从业人士以及相关法律实务界人士参考,其中错误之处也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司法程序中的债权转让问题研究
正如大家常常见到的,不良债权自身往往已经涉及司法程序,比如如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况下,如投资人拟受让不良债权,是否存在诉讼程序上需要考虑的问题呢?
(一)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
其一,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能否转让?
其二,已转让的债权新债权人能否申请变更诉讼主体?
(二)债权转让后的执行申请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
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法院作出生效之判决,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向有管辖权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因此,从这一规定的角度债权之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此种操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对于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原则上亦无法律障碍,但基于各地法院操作把握不一,仍建议提前做好沟通。
二、不良债权投资与资产取得
实践中,部分不良债权投资是希望通过收购不良债权,进而在不良债权债务人资产处置中取得有利地位。此种情况下理想状态中不良债权人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可以取得不良债权债务人的优质资产,非理想状态下投资人亦可取得相应的分配款项。但在司法处置环节中,错综复杂的处置程序,各方利益的集体博弈,都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厘清司法处置中的诸多疑难问题,是进行此类不良债权投资的前提。
(一)法院资产处置程序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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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拍卖执行标的物(原则上为网拍),同时作出进行拍卖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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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一次拍卖发生流拍,法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如仍未成功,将询问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如债务人不同意,将(可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最终第三次流拍后将进行变卖或以物抵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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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变卖成功后,法院将对拍卖/变卖款向债权人分配,或直接以物抵债成功 |
(二)一般处置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1) 拍卖、变卖中的法律问题
2)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在以资产取得为目的的不良债权投资中,最终实现以物抵债是最为理想的情况,对于以物抵债的具体操作流程问题笔者亦不予赘述,主要就几个与实现不良债权投资目的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三)法院处置权冲突问题
前述两个小节笔者简要梳理了法院资产处置流程中的部分重点问题,但仅了解法院内部层面的处置问题是不够的。在不良债权投资以取得资产的过程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在于,不良债权之债权人已向法院A启动执行程序,但实际上债务人之核心资产已被法院B首封,此种情形下应如何在两家法院中进行协调十分重要,而法院间处置权协调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比较复杂,笔者简要阐述如下:
三、不良债权投资中的刑民交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