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1、银行借贷法律风险
1) 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中通常都会明确约定贷款的用途,且约定人若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的,则贷款人有权加收利息、要求提前还款、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等;
2) 谨慎互保,避免陷入连锁债务危机,确需互保,注重对互保对象的资信及偿还能力审查;
3) 做好个人与公司资产隔离,避免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合法申请贷款,合法使用贷款,避免刑事犯罪风险。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的法律风险
1) 出具书面借条或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2) 合法约定利息;
3) 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
4) 注意借款的来源、取得借款的方式,避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承担刑事责任。
3、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1) 合理让渡股权比例,避免股权被稀释而丧失企业的控制权;
2) 注意股权融资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二、抵押权设立的法律风险
1、注意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2、避免对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
3、动产浮动抵押未及时进行登记;
4、不动产设立抵押权而未进行登记,或未及时登记而导致顺位劣后;
5、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超出诉讼时效。
三、质押与留置的法律风险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设立质权而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未就质押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予以明确约定,可能导致质押合同不成立;
3、质押物数量、质量约定不明,影响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最终影响债权实现;
4、动产质押未交付质押物,导致质权不能成立;
5、质押物价值缺乏稳定性,质押物的处置变现能力弱;
6、设立质权的动产交由第三方监管,而出质人无力支付监管费用时,监管机构行使留置权的风险;
7、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导致留置权丧失;
8、留置权人未妥善保管留置物而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证相关法律风险
1、忽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2、忽略对保证人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审查;
3、忽略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5、债权转让导致保证丧失;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7、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8、保证范围约定不明;
9、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10、超出保证期间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11、保证债务或主债务超出诉讼时效;
12、企业作为保证人享有抗辩权,但未及时主张而导致承担保证责任。
五、定金相关法律风险
1、错把“订金”当“定金”导致损失;
2、签订定金合同而未实际交付定金;
3、定金约定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