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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全解读——“九民纪要”和债券发行人、基金公司破产等热点问题(二) |
发布日期:[2020-4-10]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三、破产管理人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向债权人汇报工作,并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管理人可以通过指定清算组、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推荐方式产生。其中随机方式是大部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产生方式,竞争和推荐方式主要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其他重大破产案件。
管理人按《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开展工作,对债权人的保护是集中保护,而非单个保护。
管理人的报酬是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收取。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有抵押的债权,如像银行的债权,这类债权不纳入破产财产。担保权人可与管理人协商支付管理人报酬,在标准之下支付管理人报酬。同时,九民纪要也规定,在破产重组案件中,转为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报酬会发生分段计算的情形。
四、资产与债务清理
撤销权:可以纠正债务人不合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的独特作用。从行使主体来看,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统一行使,不宜由个别债权人直接行使。但在管理人怠于行使职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其撤销权。通常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管理人也可以先书面通知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若对方拒绝返还,再起诉撤销。行使对象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发生的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或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到期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且清偿时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别除权:破产别除权是指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优先就该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别除权,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担保权人可以就特定担保财产与管理人达成协议,以该特定财产折价归担保人以优先受偿;二是通过委托管理人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将该特定财产变价,在扣除管理人对财产的管理费用、变价费用后,担保权人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取回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财产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直接通过管理人或者财产控制人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取回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限制为只能由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一方启动,债务人或管理人不能在破产债权人未提出抵销主张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抵销。实务中,破产债权人身份的确认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即债权人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破产债权得到法院确认,之后才能依法行使抵销权。
来源:金融法律实务与评论
作者:王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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