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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全解读——“九民纪要”和债券发行人、基金公司破产等热点问题(一) |
发布日期:[2020-4-10]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一、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或者企业清算组、清算义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确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统筹破产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召开债权人会议。直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对出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分配,破产管理人处理企业注销等后续事宜。
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原因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将审查被申请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即确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是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是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是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讲,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提交生效判决证明是比较有力的证明。
2. 不受理、驳回申请的情形
近两年,裁定不受理的案件比例大幅度下降。九民会议纪要107条也专门提出“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要求提高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这可能与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有关。该营商环境评估涉及十大评价指标,其中之一即为“破产办理”。世行“办理破产”指标下设两项子指标,分别是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各占50%的权重。回收率是关于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结果及贷款利率的函数,按担保债权人收回的债务占债务额的百分比来记录。破产框架力度指数是对一个经济体现有破产法律框架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中国排名逐年大幅度上升,与破产案件的放开也有重大的关系。
裁定不受理的可能情形包括法院不具备管辖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关资质(非债权人)、申请人不能证明破产原因等。裁定驳回的情形可能有,在受理后债务人企业已经注销的等。
来源:金融法律实务与评论
作者: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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