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我国教育机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弥补公办教育不足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家法律准许和政策引导,以及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利益驱动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但由于监管不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质量优劣参差不齐,形成较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2018年12月国家对《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2019年3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透露出国家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为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本文以律师的视角,针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经营和发展,提出一些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和分类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泛指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商业培训机构、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和其他助学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民办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为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提供劳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培训机构。
商业培训机构,指对创业者、企业管理人员等商业人士提供市场经济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培训,提升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技能和市场经济应对能力,增强管理者管理能力的培训机构。
课外辅导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针对在校学生学习能力和知识提高的助学培训机构。
其他助学培训机构,指为资格考试、认证考试的人提供知识培训、应试技巧培训的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致有以下几类;
1、以教育教学知识和资源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机构或网站;
2、以职业教育为主要方向的相关培训机构或网站;
3、以企业专业人才的专门课程为主的培训机构或网站;
4、以提供再就业、创业及技能资格、认证考试的培训机构或网站;
5、以各类资格考试、认证考试为专业课程培训的培训机构或网站;
6、在线招生的信息类网站。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与现状
因国家公办教育覆盖不足,国家鼓励民营资本兴办教育培训机构作为辅助教育。社会现实中,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困难和对职业上进的追求,促就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创新,对企业管理人员的需求和要求越来越高,由此而催化了商业培训的发展;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情,学生的进步需求,也使课外辅导有了较大的市场,促进了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发展;公务员等资格考试、各种国际认证考试,引导了专业助学培训机构的产生和发展。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民办教育培训也由实体机构向网络培训发展。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知识的不断更新,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终身职业培训的观念在人们心中形成,对自我教育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教育培训市场逐步增大,教育培训形式也由单一走向多元化,给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发展的机遇。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也允许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取得相应收益。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均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商业性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
由于个别教育培训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常常出现违规设立,招生广告的不当宣传,受到教育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取缔;教育质量不高,对培训结果乱承诺,引发退费等纠纷;聘用员工、师资不规范,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性、有效性存在争议,引发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翻印教材,不当使用他人课件,对教师在工作中完成的教案、作品、课件等著作权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滥用他人商标等,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在合作办学中,不注意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作约定不明,引起纠纷;在融资过程中,未尽审慎调查责任,未作合法性审查,签订合同不请专业律师审核,引发相关合同纠纷或股权纠纷;在产权方面,未作相应的登记,因权属不明,引发纠纷;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导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因未注重合规管理,触犯刑律,构成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种种法律风险问题,给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阻碍和桎梏。
三、法律风险类型
1、行政责任风险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是市场主体,是营利性企业法人组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多头管理”,设立、经营过程中,要受到教育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甚至医药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等多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一旦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或规范性管理文件的规定,则要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2、民事责任风险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一般为合作投资设立,股东、合作者间易发生决策争议、股权、利益分配、亏损承担等争议;招聘员工和师资力量,则有可能发生劳动争议;与学生间,则因教育质量、承诺结果未实现,易发生合同争议;特别是一些辅导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因学生系未成年人易发生伤害事故,则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无论对内对外,培训机构在民事行为中,难免因行为不当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风险
乍一听,有点听骇人听闻,其实一点都不夸张。作为一个企业,涉及刑事犯罪罪名很多,如在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清算破产中,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在税务征缴中,有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在企业管理中,有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单位行贿罪等;在经营中,有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等,不再一一类举。企业或企业管理人员一旦行为失当,有可能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这将给企业和管理人员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和商誉损失,甚至是失去人身自由。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是指企业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合规设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行政审批制度,要求举办者主体合格,符合举办的相关条件,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开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经过相应的行政部门审批,方可开业经营。
2、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合规管理制度,形成合规则审查机制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就必须有一套规范、指引组织成员行为,以及平衡内外关系的规章制度,作为这一组织内各主体的行为规则,使组织各成员的行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以保障企业稳步运营,健康发展。
合规审查,是纠正企业行为的不当,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有力措施,企业负责人应有合规管理的理念,设置必要的法律部门,对决策和重大事项坚持合规审查在前,决策、行动在后,才能保证企业正常平稳运营。
(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企业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单单是制度的确立,更需要法律事务机构的建立,并与各组织管理机构的协调统一,才能形成完善的防控体系。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一种管理机制,是企业管理者和法律事务机构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与处理,并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将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内部运营效率,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做到以下几点:
1、企业管理者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管理者一般具备较强的经济意识和专业知识,现在是法制社会,也应当学习和充实与本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律风险意识。知其利害才能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2、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强化法律服务职能。
企业要建立以法律顾问(律师)为核心,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专业管理机构,各管理部门骨干参加的法律风险防控机构。形成在法律顾问指导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整体把关,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协调性组织机构。
规模较小的企业,为降低经济成本,不设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合规审查,为企业把控法律风险。
3、重视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员法律素质。
企业管理者、员工的法律意识及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律风险防控的程度。企业应重视对全员的法律培训,分层次、分批次的进行法律培训。对管理者的培训着重于:了解本行业的法律规定,增强其法律风险的预见和防范能力,培养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发生后如何分析风险、消除风险、弥补风险带来的损失的能力;对员工的培训着重于: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其业务中的法律风险类别与防范。
全员守法守规意识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增强,才能使管理制度得以落实,充分发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作用,有效地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