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怀远县微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5日,经营范围为汽车(不含品牌汽车)销售、车辆交易过户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30万元,营业期限至2064年3月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认为,“微信”软件作为国内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社交平台享有盛名,被告将“微信”作为其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与原告发生混淆、误认或者建立联系,进而混淆了被告企业与原告的关系,足以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以及赔礼道歉、赔偿100万元损失等。
【法院判决】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怀远县微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带“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皖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怀远县微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其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同时,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评析】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要素组成,字号作为核心要素,具有独占性,是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名称工商核准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主要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角度进行审查,经过核准登记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侵犯其他人的在先权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另外,有些企业家在企业成立之初,往往将精力置于企业管理与发展之上,缺乏品牌保护意识,故而忽视企业字号之法律保护,一旦企业发展形势较好,即可能遭遇字号被他人抢注成商标之风。如“王致和”、“同仁堂”等老字号就曾因遭抢注而引发纠纷,致使因维权而付出巨大代价。
因此,企业名称的选择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自己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当自己企业发展形势较好时,可能遭遇字号被他人抢注成商标之风险,致使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被他人拿走。
那么,我们如何防范出现这些法律风险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字号,什么是商标,字号与商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字号是企业用于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种标记,在我国通常由汉字组成,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更重要的是其还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商标是一种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组合而成,用以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字号和商标这两种商业性标记在功能上具有诸多相同之处,其中最重要的是识别功能,消费者往往会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字号或商标紧密联系。但两者亦存在很多不同。
字号具有唯一性,每一个企业都只有一个字号;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产品上可以注册多个商标。
二者的存续时间不同。字号与企业共存亡,而商标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需要及时续展。
两者的注册登记机关不同。企业字号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登记,商标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
两者的效力范围亦不同,字号一般只在核准注册的特定区域及特定行业内享有专有权,而商标一般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有权,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获得跨领域保护。
如果企业将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且核准,就获得了商标独占权,该企业对其注册商标即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反,如果企业长期推广使用的字号,一直未申请为注册商标,而有些人“搭便车”将此字号抢先注册成商标,则无疑会产生混淆、误导消费,给被抢注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更为直接的后果是,被抢注的企业将无法在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品牌或使用遭遇障碍,而如果被抢注的企业继续使用此品脾,则其可能被起诉为商标侵权。
侵犯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以及企业字号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分别有哪些法律后果及风险呢
经过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侵犯其他人的在先权利,一旦侵犯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和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企业名称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二个条件:第一、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第二、该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在企业名称选择时,企业家应当在相关专业网站上仔细查找搜索,事先进行商标查询,防止出现自己选择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向冲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