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
十几家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武汉金凰提供融资,武汉金凰通过83吨黄金质押以及质押黄金投保等方式提供增信。2019年下半年开始,武汉金凰的多个信托计划出现逾期,信托公司遂提起司法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武汉金凰所质押的黄金。后法院的检测报告显示,质押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信托公司转而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结果遭拒。[1]
二、本案相关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1、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能否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据报道,对于信托公司的索赔,人保方面认为,目前被保险人武汉金凰并未向人保财险提出任何保险索赔,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对于前者作为受益人是否具有索赔权产生争议。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金请求权赋予给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实践中,各个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大多约定索赔权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如本案《保险合同》即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因此,本案信托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即提出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非适格索赔权主体。
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能否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呢?
实践中,存在不同判决:
持认可观点的判决如(2016)浙10民终1038号判决书,法院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实际上,浙江省高院在2009年印发了《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5条就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但也有法院对于该问题持相反的观点:
在(2017)鄂0921民初74号判决书中,法院即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虽不受法律所禁止,但其与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并不具有相同法律内涵;在合同未予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不能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是否具有索赔权并非本案出现的难题,而是早就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
司法裁判观点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立法层面没有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中,实际财产受损者并非仅限于被保险人,还可能是其他保险活动参与主体,如受益人。
回到我们提出的问题本身,既然司法实践对此观点不一,那么笔者这里也就无法预测法院对信托公司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态度了。
但从学术的角度来说,笔者认可受益人对于保险利益的索赔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只认可保险利益索赔权属于被保险人,那么,在《保险合同》中又约定受益人的,最终保险利益还是从被保险人转移至受益人,导致当事人讼累,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
2、保险公司是否需对受益人信托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据报道,在保单中,本案当事人进行了“特别约定”:“如(标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今黄金质量不符合约定是坐实了,那么,保险人是否要按约承担赔偿责任?
据报道,信托公司即根据特约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人保方面介绍,本案中保险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因此,人保财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了争议。
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是如果标的黄金的质量存在问题的,保险人即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
首先,从合同的目的来看,武汉金凰投保的目的在于对其融资提供增信,而火灾、爆炸、盗窃等保险责任显然难以到达增信的目的,而保险公司“保质保量”的特别约定则可以达到增信的目的。
其次,对于保险公司所述“保质保量”是针对火灾、爆炸等6种情形,实际上,在特别约定中不约定保险公司“保质保量”也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如此,当事方为什么要多次一举在特约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保质保量”呢。
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还有一个关注点:
财产保险合同中基本都会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然笔者认为标的黄金为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基于特约条款承担保险责任,但这是基于投保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前提,基于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笔者对于相关案件事实不能妄加猜测。但这一免责条款也会成为决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保的关键。
三、本案一些疑点
1、为什么没有检测出83吨黄金是假黄金?
据报道,在案涉黄金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押黄金交付时,由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同时接受,信托公司抽取不低于10%的质押黄金现场进行光谱扫描,并且,信托公司抽取该10%质押黄金中的1%进行破坏性检测,检测机构为湖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查站。在检测结果符合保单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接受质押黄金。
可以看出,检测义务的履行主体是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实际上也有监督的义务。当时信托公司接受了质押黄金,那么检测报告的结果应该是符合保单约定的,为什么后续武汉中院查封黄金后,却检测出黄金是假的呢?
这其中涉及的主体包括武汉金凰、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管银行以及检测站。到底是哪个主体在从中作祟,只有等待司法部门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了。
2、83吨黄金是什么概念?为什么武汉金凰要用信托来融资?
比澳大利亚的黄金储备还多一点。
此外,据报道,截至2019年底,中国第一产金企业山东黄金集团以47.94吨的黄金产量成功跻身全球产金企业第10位。[2]
抛开检测,单凭网络可以查询到的数据来看,83吨黄金的真实性就让人质疑。
此外,如果真的有83吨黄金,武汉金凰为什么要选择信托融资而不选择银行融资?
四、信托投资者何去何从?
在产品违约后,很少有投资者可以是一座孤岛。投资者面对近日骇人听闻的报道该何去何从?
1、信托公司是否违反勤勉尽责义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9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本案中,根据黄金质押合同约定,信托公司需抽取不低于10%的质押黄金现场进行光谱扫描,并抽取该10%质押黄金中的1%进行破坏性检测。现在法院检测出黄金是假的,那么信托公司配合检测的过程中“恪尽职守、谨慎勤勉”了吗?信托公司设立案涉信托计划所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否客观、真实?
2、信托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规定,当事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增信措施是投资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现在看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三项增信措施中,质押黄金是假的,贾老板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可能也“凶多吉少”,而质押黄金保险目前也面临保险人是否需要承保的争议。
此外,据报道,2019年下半年开始,武汉金凰涉及多家信托公司的多期信托计划均出现逾期,相关产品规模合计达数十亿元。并且,2020年以来,武汉金凰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已达22次,累计执行标的额达102.57亿元。[3]投资人通过参与信托计划向武汉金凰提供融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目的是否还能实现?
3、信托公司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否存在过错
信托公司在向投资者推介的过程中是否宣称案涉信托计划有黄金做抵押?现在看来,黄金是假的,那么信托公司在推介过程中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时候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九民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信托公司在推介、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告知投资者会影响其投资决策的信息,笔者认为,本案中增信措施应属于告知说明的内容。如果信托公司对于假黄金是明知或应知的,信托公司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即存在过错。
告知说明义务是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组成部分,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存在过错的,信托公司即未适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适当性义务属先合同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投资者可以向信托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注释:
[1] 相关事实系参考中国基金报、澎湃新闻等媒体所报道。
[2] 证券日报. 中国第一产金企业山东黄金集团以47.94吨的黄金产量跻身全球产金企业第10位. 赵彬彬
[3] 中国基金报. 又爆雷!百亿假黄金大曝光,多家信托公司被坑惨了. 泰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