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
泰安市岱岳区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岱岳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生态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积极参与蓝天保卫战各项活动开展,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对于各镇街所发生非故意焚烧秸秆的农田起火事件,1小时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3小时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