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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6-15]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设立公司难,相应的其实退出公司也不易。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往往有许多公司,成立并经营一段时间后,股东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希望退出该公司。那么,合法的退出方式有哪些呢?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我们为各位小主扒来了笔记……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出资后,出资金额转换为公司资本,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客观原因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增大、股东死亡、股东离婚、小股东权利被损害、公司陷入表决僵局、个别股东因司法因素被强制执行等情形。
当公司出现以上情形时,必然会引发股东退出的问题,无论是股东自愿申请或是被动退出。结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股东退出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公司被合并等。但也由于事前约定的不完善,因股东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发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加。1.自愿退出。股东不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或因自身资金原因,不愿再继续投资公司。2.异议退出。由于对公司发方向、经营策略、经营管理或人事、财务等存在异议,异议股东按照法律规定或协商约定,向其他股东或公司转让股权而退出。3.强制退出。因股东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约定,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通过约定程序,强制将其进行除名。比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等。4.公司解散或清算。公司因经营困难或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无法继续经营,公司清算并注销。股东在清偿完公司债务后,依法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从而退出公司。1.内部转让:退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股东,可直接转让,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2.外部转让:退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该种转让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只要有受让方,股东就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优点:属于股东退出最为便捷有效的方式,手续简便,时间短、效率高。缺点:如果公司本身缺乏投资价值,很难找到股权受让方。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股东可请求由公司直接回购其持有的股权,然后退出公司。还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由其他股东回购。《公司法》第74条规定:在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形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优点:该种方式系股东在无法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时的一种救济手段,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无需通过公司股东的同意。缺点:公司回购股权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要求十分严格。同时,如果公司回购股权的收购价格无法协商一致,还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周期较长。因此,股东退出公司时,一般不轻易选择该种退出方式。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时,可以与公司其他股东约定退出条件,如出现某种特定情形时,原股东需以一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投资人退出公司。此种方式类似于“对赌条款”,实践中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希望退出公司,但无法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人,且也不满足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可回购条件时,经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实现股东退出。此种方式,实质上是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由于公司减资会直接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因此,法律对公司减资有严格的规定:《公司法》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则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股东减资退出公司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变化,有可能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减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履行通知及公告的义务。并且公司支付给退出股东的减资款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减资款的判定可参照公司净资产价值或评估的价格。缺点: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且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经历的时间周期较长。股东退出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就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对股东退出的方式、价格等作出合理的规划。公司设立或引进新的投资人时,可在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进行书面约定,比如需要退回的股权比例、退回形式、退回价格等,管理好退出股东的心理预期。实践中,因每个地方的工商管理机构的不同要求,要在章程中对上述条款进行约定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可考虑通过股东协议予以约定,将公司法方面的问题转换为合同法层面的问题,依据合同约定来解决相关问题。退出股东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或者投资人,对公司经营投入了一定的成本,在股东退出时,应承认退出股东的历史贡献。因此,在公司回购或公司股东回购退出股东所持股权时,应给出一个合理的受让价格,根据股东的贡献价值或股权价值,在公平对价的基础上给与适当调整。股权回购价格可通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溢价,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对应的价值,或者公司最近一轮投资估值的一定比例折价确定。股东退出一般都是伴随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发生的,因此,为了防止退出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回购手续或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可以在退出机制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以此增加股东退出的违约成本。
来源:山东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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