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是金融资管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担保增信措施。此类案件的争议解决,原告/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如: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能否直接起诉出质债务的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权是否设立如何判定? 原告/质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给付相应款项?等。上述问题,有些现行法律也规定阙如,往往会影响到原告启动诉讼仲裁的最终效果。
近期,最高院在一则案例认为: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
该一判例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纠纷具有典型借鉴意义。特总结如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终1023号
案 由: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1月13日
裁判文书:青岛秦鲁海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青岛秦鲁公司因与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及原审第三人海南华信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本案中,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应收账款质权人直接起诉了应收账款债务人青岛秦鲁公司,没有起诉出质人海南华信公司。青岛秦鲁公司提出的抗辩和主张为:(1)国家开发银行仅诉青岛秦鲁公司,故意遗漏海南华信公司;(2)且以海南华信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3)青岛秦鲁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主张案涉应收账款已经清偿,并同时主张《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上加盖的公司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虚假,并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同时,山东省高院在一审时认定“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请求确认其对所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所涉应收账款”,最高院对此一并进行审查。
1、诉讼主体问题。质权人能否直接起诉出质债务的债务人?
2、案涉应收账款质权是否设立的问题。
3、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能否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
最高院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之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青岛秦鲁公司。
第二,关于案涉应收账款质权是否设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合同签订后,于2017年8月10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起设立。
第三,关于案涉应收账款是否已经清偿的问题(注:阅读中本段可以跳过)。首先,本院二审期间,青岛秦鲁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付款通知》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上述证据能否证明本案所涉《购销合同》项下款项已经清偿,应当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审理情况查明相关事实后予以认定。其次,青岛秦鲁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上加盖的公司公章及委托代理人段圆签字虚假,并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陈述的该函签署过程,确有必要进一步审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上公章以及委托代理人段圆签字是否真实,进而认定青岛秦鲁公司是否应当依据该函承担相应责任。审理时需注意,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能否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由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故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而无需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之方式。
1、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增信措施的方式之一,争议解决中,银行、管理人往往会忽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增信措施,而只是关注到抵押、保证等担保措施,此乃大忌。因为应收账款的供应链金融一旦出现违约,通常情况下抵押物价值、担保人担保能力堪忧,追偿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与此相比,出质债权的债务人通常是市场上知名机构,担保履行能力强(一般机构也不会接受担保履约能力差的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基于此,关注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意义重大。
2、最高院在本案中的观点认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此一认定,没有固守窠臼,拘囿于“流质”理论而抱残守缺。此一认定,将极大地便于原告后期对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权利实现。基于此,原告也更应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务人。
3、《<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我们注意到,该条文中设置了“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内容规定,尽管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该种抗辩,但我们仍建议在原告在起诉前最佳方式是通过发函方式向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提出主张并保留相关凭据(不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是否回复),以避免后期法院受理案件或被告审理过程中提出该等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