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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5-25]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2017年3月7日18时,甘某从罗住处驾驶电动车回公司上班,19时左右,行至罗村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甘某左小腿受伤,事发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骨折;左侧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侧腓总神经部分损伤;股神经、胫神经轻度至部分损伤。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甘某前后住院两次,共住院25天。2017年5月26日,认定为工伤。2018年5月21日,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2018年8月23日再次鉴定为:伤残等级为玖级。甘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一部分现金发放,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某浴足分公司和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购买社保,甘某现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分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月×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元/月×8个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5天×70%;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50元/天×25天;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月×8个月;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向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725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91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93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257.6元,工资9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差额17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314.4元,共计282708.9元。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隶属企业,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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