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移公司财产,股东构成职务侵占
【案号:上海一中院 (2017)沪01刑终754号】
蔡某与王某先后合资成立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且四家公司均在同一地址由相同人员经营,其中蔡某系A公司、C公司、D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B公司的股东,负责上述四家公司的业务经营,掌握财务、后勤、人事等职权。在职期间,蔡某利用全面掌握四家公司财权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套取大量款物。
2009年7月,蔡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A公司账户打款220万余元至E公司,为外籍人士黄某等购买两套商铺,并登记在蔡某名下。2012年3月,蔡某通过D公司账户打款245万元至A公司,用以冲抵购房钱款。2013年2月,蔡某上述两套商铺及一套房产抵押,得款后却以其个人借款名义汇入C公司。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蔡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A公司的资金购买共计32.2万余元产品,全部交由其女儿的F公司使用,并销售共计12.6万余元商品给F公司,但F公司仅支付29.6万余元货款给A公司。
2013年8月,蔡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股东决议,擅自将属于C公司的两辆小型汽车转移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经鉴定,上述两辆小型汽车共计价值36,8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蔡某通过C公司账户支付上述两辆小汽车的保险费、检测费等费用共计16,909.19元。
一、关于购房款。经查,黄某于购房当年即将220万余元归还至蔡某个人账户,但蔡某未将款项归还A公司,而是通过D公司打款冲抵A公司账上“黄先生借款”,且D公司未对划转的款项做账,此后至案发,蔡某也未归还D公司245万元。综上,可以认定蔡某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二、关于A公司货款。蔡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A公司为F公司采购货物并提供给F公司使用时,未向F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F公司的财务凭证中亦未记录购买包装物料等。故蔡某具有与蔡某共同侵占A公司上述钱款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三、关于C公司的两辆车。经查,蔡某未经C公司王某的同意,未付对价将涉案车辆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蔡某称其转移登记前后曾数次发函告知王某,是王某未不签收或由他人代签,但此不能否认王某未同意此事的事实。且车辆转移登记后的实际用途并不影响蔡某行为的性质。因此,故蔡某具有侵占C公司两辆车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蔡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套取公司资金,员工构成职务侵占
【案号:上海一中院 (2018)沪01刑终539号】
万某,原系Z公司销售中心总监,在职期间,万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向特定经销商发放定向激励、团队激励款项鼓励经销商提高业绩为名,拟订计划后骗取公司领导信任,通过公司内部审批,形成公司方案,将共计1,139万元资金陆续发放给A公司等多家特定经销商,而后万某以团队建设费、员工激励款需要借助经销商账户走账为名,要求上述经销商帮助套取资金。此外,万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A公司等多家经销商给予的钱款共计393万余元,为上述经销商在保持Z公司经销商地位、调整经销区域及销售任务指标、减免Z公司罚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万勇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下属员工原审被告人金亨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万某在负责制定激励补贴方案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补贴款的想法。方案经报审批后,万某联系并告知了经销商潘某补贴事宜,并要求潘某等人将补贴款全部返还给万某。潘某等人答应后,陆续将补贴款给了万某。本院认为,万某作为Z公司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特定经销商账户走账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并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万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的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立案标准为6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却上述案例中侵占行为,还存在通过利用员工职务便利擅自加薪、虚构员工领取工资、窃取公司仓库货物或将其他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公司财物倨为己有、骗取公司货物另行出售、加价销售截留采购款、销售款差价等方式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实务中,大量案件发生在民营企业,主要原因大量民营的企业内控制度相对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管理漏洞比较相对较大。
1.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流程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地,严格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防止经营管理人员以权谋私职务侵占等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职务侵占行为,未达犯罪门槛的,通过公司用工规章制度进行有效规制,解除涉事员工劳动合同。
2.开展合规培训,强化员工法律意识
企业应用工除却必要的工作技能、保密培训外,还应开展必要的合规培训,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进行严格的法律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对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有明确、情形的认知,消除其侥幸心理。
3.谨慎处理职务侵占,必要时邀专业人员介入
企业应谨慎处理此类案件,一旦发生职务侵占案件的,尽早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辨别罪与非罪,及时调查收集、整理固定证据,将职务侵占行为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