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当当网创始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手持董事会决议、率领大汉闯入当当网办公室,强行收走了公司的各类印章,并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当网”)名义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宣布自己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身份对当当网进行接管,并驱逐公司现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俞某。
李某某和俞某之间充满戏剧张力的豪门内斗早已成为公共事件,2020年4月26日的“夺权”只是这出戏的新高潮而已。有趣的是,这种豪门内斗的戏码在中国的家族企业并不罕见。本文试图以本次事件为线索,尝试分析家族企业控制权争夺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便为家族企业提供一个思考的角度。需要声明的是,本文提及的所有事实均来源于网络,可能与实际发生的情形并不一致,本文并不构成作者对本次事件中任何一方行为的法律意见或者评论。
一、未登记为股东的配偶一方是否有权以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其具有股东身份(持有共同财产的一半的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
关于当当网的股权结构,李某某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提到,李和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有公司91.71%的股权,“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某某“目前实际持股45.855%”。
这里面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即未登记为公司股东的配偶一方,是否有权以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从而行使股东权利?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的法律很难支持该等主张。
2017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上述规定表明,夫妻一方若没有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即使其配偶愿意将相关股权过户到其名下,其能否获得公司股东身份,仍然需要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受限于其他股东在中国《公司法》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在没有登记为公司股东之前,未登记为股东的配偶并不当然地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直接主张其持有公司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中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在该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中国法律并没有对公司接管进行定义,但显而易见的是,对公司进行接管必然意味着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等各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的控制,远不是把公司印章抢过来那么简单,例如,中国保监会在2018年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时,接管工作组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接管财产、信息系统、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履行管理职责;(3)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业务正常运行,完善内控制度;以及(4)清查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等。
为什么在中国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战中会经常上演公司印章之争的戏码呢?一方面,公司印章确实非常重要,公司的日常经营离不开公司印章,另一方面,公司印章的重要性被不恰当地高估了。
根据国务院1999年10月3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印章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印章的管理如此谨慎,是因为公司印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加盖公司印章的法律文件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正如《印章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原有公司印章也可以随时停止使用并更换新的印章。事实上,在实践中,公司印章被更换或者遗失补办的情形非常多,而且程序并不复杂。例如,在遗失补办公章的情况下,通常而言,企业只需要拿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章遗失的《情况说明》(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名)等文件到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一家主流报刊上刊登公章遗失声明后的三日内,就可以到当地公安部门去刻制新的印章,原有的印章因声明作废而不再有效。
所以,如果李某某只是拿走了公司印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没有实施控制,他很有可能只是控制了一堆已经被作废的橡皮图章而已,并未成功接管公司。
《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提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由李某某,俞某等五人担任董事,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遵守何种法律程序,以及如何修改公司章程。
首先,什么情况下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其次,股东会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果股东对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最后,如果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如何获得救济?《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综上所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是会议的召集应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来进行,且应该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来主持会议,除非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不履行职责进行召集或主持会议。如果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受影响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但是,在当当网的这个案子里,从目前网传的信息来看,有可能《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所称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并没有形成,也就是说,有可能还不存在这样一份有效的决议,因此,尚不涉及向法院申请撤销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理解,该等规定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作出与此相反的规定的,该等章程条款应为无效。《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提及的本次临时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否获得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呢?按照李某某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的说法,“他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因此,除非俞某本人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否则本次临时股东会可能并没有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