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管理人或工程债权人申请拍卖破产企业在建工程时候,建筑物承载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但是否及于该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结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有律师主张:“在工程建设过程当中,承包方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里,承包方的所有投入都转化为在建工程,在物的所有权转化中已经转化为在建工程,已经和在建工程不可分离,基于所有权的转化方式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土地来讲,是建设工程当中一个载体,但是对于土地这一部分,承包方没有任何的投入,并没有物化在土地上,从这个角度来讲,从立法的背景和出发点来看,土地不应该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5]笔者认同这一观点,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限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不包括添附物依附的土地。
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后,需要聘请第三方独立评估、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专项的评估、审计报告,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评估准则,结合工程年限、成本、费用,合理预估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但在工程优先权已被确认的情况下,工程债权人可以受偿多大份额,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案例1:一破产企业某在建工程基准日的评估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该工程的债权人被确认的工程优先权亦为1000万元,此情况下,该债权人依据评估价值可以完全受偿。
①如果工程债权人被确认的工程优先权为800万元,小于在建工程基准日评估价值。
该债权人可以受偿的价值为800万元,对该在建工程作分割处理,800万元的在建工程用于清偿工程债权人,剩余200万元的在建工程,按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法定顺序清偿债权。
②如果工程债权人被确认的工程优先权为1200万元,大于在建工程基准日评估价值。
该债权人不能全额受偿,只能受偿1000万元,1000万元的在建工程全部用于清偿工程债权,债权人剩余200万元的工程优选权自动转为普通债权,丧失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