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法院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肥城市公安局
肥城市司法局
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严厉打击侵害
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净化我市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校园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校园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者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校园,严重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
(二)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教师、学校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或者管制刀具、器具进入校园的;
(四)编造虚假的校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殴打,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七)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八)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
(九)未经监护人允许或无监护人陪同,私自向未成年学生租赁房屋的;
(十)未经监护人允许,向学生实施校园贷、租赁赊购手机,或者因校园贷、租赁赊购手机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
(十一)其他侵害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人员教唆不满十八周岁学生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教育矫治。
四、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校园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依法加强校园周边地区及重点场所治安排查防范力度,维护校园周边良好治安秩序;各学校在开展网课教学的同时,要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师生举报校园安全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报警求助、依法查处举报问题,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