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察现状
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除了日益增长的业绩指标外,必然导致权利寻租空间的膨胀。而由此所引发的企业管理矛盾和法律风险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任由其发展,必然造成企业文化堕落、内部组织腐化、员工士气低沉。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面对外部业务竞争的同时必须腾出手来做内部监察治理。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花费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来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甚至不惜花高昂的成本来挖出企业蛀虫,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展示绝不姑息的决心。
2018年8月24日,京东发布反腐公告,公布16起典型案例,并依据《京东集团反腐败条例》辞退17人,其中有4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①
2018年12月3日,美团点评公司发布生态反腐处罚公告,宣布包括内部员工、生态合作伙伴人员以及共犯社会人员等89人受到刑事查处,其中外卖渠道高级总监因触犯公司高压线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②
2019年7月16日奇虎360发布内部通报,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晶收受多家代理商贿赂,涉嫌受贿被捕。③
然而,这些公开报道的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查不到、没证据、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得不冷处理甚至任由行为人逍遥法外。
权利的冲突
企业的监察水平在提升,员工的反监察意识也在提高,这也就意味着监察的难度更大了。
对于监察工作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搜集到足够的证据。除了常规的公开可以搜集到的资料或者当事人举报外,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监控,比如视频监控、计算机监控、手机监控等。而这难免与个人隐私权存在一定的权利挤占与重叠。
事实上,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就已经获取过员工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比如员工在入职时,需要向公司披露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紧急联系人、学历信息、体检报告、银行卡信息、学历信息等。
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动披露自己的信息是对其权利的自我处分,且其以公开明确且积极的行为表达了相应的意思表示。故,此种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就个人信息的披露和使用,是不存在任何误解和瑕疵的。
但是,如果企业基于内部监察的目的而对员工的行为和信息进行监控,是否侵犯员工个人信息呢?
法律法规
企业在对员工监察时,往往会采取计算机进程后台监控、计算机屏幕实时监控、电话监听等方式,这些方式可能会获取员工的通信信息,其中就牵扯到侵犯员工隐私权的嫌疑。
而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在《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甚至《刑法》④中都有相关规定。
那么企业一方面出于管理的考虑,希望对员工进行监察。另一方面,监察过程中又难免触碰员工隐私权。其中的尺度和合法性认定究竟是怎样的呢?
司法实践
在张力与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隐私权纠纷案中⑤,企业出于交接工作的原因将张力储物柜中的私人物品取出封存,而张力认为其储物柜中包含其个人物品,而企业的行为已经侵犯其隐私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法院认为隐私权通常指公民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物业公司将张力物品封箱系为了处理工作交接,不存在侵害张力隐私权的主观故意及违法行为。同时,张力亦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给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张力的隐私权。因此,法院从动机等角度来判断,并不认为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员工隐私权。
另外,在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兵凡劳动争议案中⑥,学成世纪公司称其通过后台监控发现黄兵凡存在干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行为,并提供证据证明后台监控软件监测的MAC与被监测电脑的MAC系同一物理地址。但该MAC物理地址只能对应到特定电脑,而通过学成世纪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该特定电脑是由黄兵凡本人使用。
法院从MAC地址的角度出发,仅仅对监控的关联性进行了判断,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但是对监控行为本身并没有否定。因此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对员工计算机进行监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在冯漪与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⑦,四川中达公司以确认冯漪的工作电脑是否存在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以及冯漪是否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冯漪使用的办公电脑进行了内部审计,并出具了内审报字(2013)第04号《关于对集团人事行政经理的审计报告》。
该审计报告载明的审计结果为:在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6月19日期间,冯漪在工作时间内观看电视剧《绝望的主妇》第1至第19集(时间从2013年5月8日持续至6月19日)。
在该办公电脑的浏览记录中可以查看到冯漪在工作期间有浏览阿里巴巴等购物网站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该《审计报告》送达给冯漪时,冯漪在该审计报告上签写,并提出企业侵犯其隐私权。
法院在审理中对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并没有过多犹豫和纠结,而是直接采纳了企业一方的证据,认定冯漪的行为确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而通过上述判例中法院的观点来看,企业出于经营管理的必要对员工进行监控或监视,一般不认为是侵权行为。此外,上述案例中,企业均是在工作场所对员工的办公用品、办公电脑进行监控,与私人用品监控之间具有明显的界线。这也就给监察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约束性,提供了司法认定商的参考。
操作建议
综上,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监察措施如何做到合法合规,笔者在这里提供一些建议:
1.通过员工手册、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员工,办公空间、办公电脑或手机中不应当存放员工的私人用品。
2.监控手段和目的合理,具有必要性,不可滥用或扩大范围,不可对员工私人电脑、手机等用品进行监控。
3.对于可能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控制监控管理人的范围,建立保密的规章制度。对于监控期间所获取的与监察目的无关的其他个人隐私,应当及时删除,避免外泄。
4.发现员工违法违纪信息的,可以立即与员工约谈,展示证据,并要求其当场签署相关文件。也可以以此作为线索立即封存员工电脑,再通过其他正规方式进行证据提取。
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出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的目的,其有权以合法目的采取相关监察措施。而在监察过程中,企业务必要做好准备工作,并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整个监察过程合理合法。
*①援引自2018年8月24日“廉洁京东”公众号《京东集团反腐败公告》https://mp.weixin.qq.com/s/yZg1ac-jVZE6U2HjECRhKg
*②援引自网易财经《美团发布反腐公告:89人受刑事查处包括高级总监》http://money.163.com/18/1203/20/E24KJH2H002580T4.html
*③援引自搜狐网《360知识产权部总监黄晶涉嫌受贿被捕,官方称对“舞弊”零容忍 》http://www.sohu.com/a/327259671_118680
*④《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⑤张力与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2016)京03民终8138号
*⑥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兵凡劳动争议(2015)一中民终字第4700号
*⑦冯漪与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4)成民终字第4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