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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4-1]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法院对民营企业防范商事法律风险的十点建议 (摘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8日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18)》) (一)公章管理使用须严格,员工对外签约应注意 广州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个别民营企业的公章管理存在漏洞,包括没有公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公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在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张上用印、公章未交给专人保管等。尤其是在工程项目章的使用上,存在伪造私刻项目部印章、没有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等管理空白和漏洞,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商业交易中还频繁发生代理权瑕疵的风险,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广州中院建议: 第一,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完善公章使用审批权限,明确保管人责任,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企业公章工商备案,及时销毁作废印章,尽可能将企业合同章、财务章等予以备案,对于难以监控持有人的印章在印文中明确印章效力。 第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详细审查代理权限。在部分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企业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应注意审查其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真实性等。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代表权限。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职后,建议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第三,对签名盖章严格把关。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只是部门印章。 (二)企业注册资本要真实,股东出资义务须落实 资本是企业得以成立并运行的物质基础,也是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虽然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但是出资仍然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应依约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真实和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此,广州中院建议: 第一,企业应根据规模、盈利模式、资金依赖程度等稳妥选择资本制度。对于认缴出资,应按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对于减资等行为,应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程序,避免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杜绝借助中介机构过桥资金缴付实缴出资,否则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可能导致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三,受让他人股权时,必须关注出让股东是否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如果出让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可能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独立法人地位须明确,个人企业财务忌混同 民营企业多为家族企业,规模由小到大发展,财务制度构建并不十分完善,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较多,容易引发多种风险。家庭、企业财产混同的典型情况包括: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经营款、以个人名义帮助企业融资、以家庭财产进行抵押贷款、以企业名义购买家庭资产等。此外,随着企业越做越大并形成集团企业后,容易出现各关联公司间财务混同、人员混同的情况。一旦发生混同,将会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对此,广州中院建议: 第一,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确保资金独立。如有资金往来,必须有健全的财务记录并且程序合法、合理,并且及时向企业归还经手资金。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财务报表,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存明晰的财务支付凭据,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二,关联企业注意分清界限。避免关联公司人员混同,包括高管、普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同或交叉任职的情况;<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FONT-SIZE: 16px;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MAX-WIDTH: 100%; FONT-FAMILY: </body></bo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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