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交易主体不存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当事人不具有签约资格、签字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另一方主体不具有交易资格等情况,导致企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不当担保引发的风险。部分民营企业对提供担保引发的责任认识不够,不对其他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盲目提供担保。在其他企业不能按时偿债时被法院判定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导致该民营企业陷入困境。
企业融资的风险。部分民营企业过分高估拟投资项目,对融资的贷款风险且盈利预期认识不足,甚至有民营企业向社会公众高息集资。在企业利润缩减并出现亏损的时候,致使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还款,引发出借人集团诉讼,导致企业产生信用危机。
企业公章管理中的风险。在公章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企业对公章管理不规范、对盖章人员审核不严,企业印章被盗用、冒用,导致企业对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宜宾中院民二庭提出如下建议:
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不同工作岗位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认真学习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重点学习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不断加大防范风险投入。对于有能力和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设立专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同风险和合同事务,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对于无法成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民营企业,应该在企业做出重大决定事项及签订重要项目合同时,聘请专职律师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做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市场变化适用修正和完善。
构建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设计符合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违责必究。严格公章使用制度,规范公章使用手续,避免公章管理不善,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合理评估企业优势与市场环境。舍弃盲目扩张的规模意识,建立有效的融资渠道,杜绝向社会公众高息集资,防止为其他资质不良、信誉不佳的企业提供担保。规范与子公司的交易往来,确保独立的财务账,做到经济纠纷有据可查,避免与子公司人格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