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体系:
一、一般家族存在的财富风险类别
二、白浅与夜华的债务纠纷案法律分析
三、家业、企业债务隔离的具体方案
一、一般家族存在的财富风险类别
哈佛商业评论经过数据统计,2014年世界500强的企业平均寿命为18年。根据我国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为7.3年,其中,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是7-8年,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数据来源:《世界五百强企业的生命周期及其决定》,魏慧,2012年)
2.9年,冷冰冰的数字给我们的心脏仿佛插上一把尖刀,不过瞬间也对那些能够领导企业传承百年的老板们奉以神明顶礼膜拜。
不论是家业、企业,还是国家大业,都跟我们人的生命一样,有自身存在、发展、转化的过程,朝代更迭、企业交班、生老病死、新陈代谢,恐怕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
家业企业伴随着更多的是交易活动,只要有交易肯定有风险发生。影响企业财富积累和传承的更多的还是债务危机,这些债务危机发生的原因五花八门,笔者总结了家业、企业发生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
债务循环:企业作为债权人本身还是其他人的债务人,就会导致连环债的大量存在,一旦某一债务人不予偿还债务,就很可能火烧连营。
家企不分:家业、企业债权债务不分,没有设置防火墙,企业债务以个人名义借款,家庭债务以公司名义借钱。
财务混乱:企业偷税漏税,为避税不择手段,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财务混同。
互联互保:企业间、企业与家业间出于人情或其他原因相互担保,其中一家公司资金链断裂或不讲诚信,很可能导致联保企业受到牵连。
融资:融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刑法。
企业家或子女婚变、继承、争产导致家族财产受损。
二、白浅与夜华的债务纠纷案法律分析、
2014年,夜华与白浅结婚。婚后,夜华与朋友创办了天族有限公司,夜华是法定代表人。2015年夜华先后拿出两笔钱买保险:以父亲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买了一份意外险,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白浅为受益人买了一份终身寿险。
后由于夜华的公司资本周转,夜华向离镜借款2000万,但借款协议上签的是自己的名字。到期后,夜华未能如期偿还,向法院起诉,要求夜华、白浅共同偿还其借款,并申请实现夜华两份大额保单的保单价值。
我们来思考三个问题:
先看第一个问题
1.夜华的公司欠债,夜华可以作为被告吗?
自然人借款与公司借款应当严格区分,尤其是自然人本身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夜华的公司借钱,在风险防范角度来说,应当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协议,并且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离镜就不能把夜华告上法庭,只能起诉公司。对于公司债务,即便夜华是法定代表人,也建议不要以个人名义签借款合同,同样所借款项不要经其个人账户,避免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混同。
本案就存在这个风险,夜华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本是代表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如果又没有写明借款的用途,就很可能作为被告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2.白浅作为夜华的妻子,要不要共同承担2000万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夜华和离镜明确约定债务为夜华个人债务,与白浅无关;二是夜华与白浅夫妻之间有婚内财产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债权人离镜必须知道这个财产协定的存在,而且同意夜华一人为债务人。
注意:最新24条补充规定,最近炒的比较热,内容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串通、虚构债务,赌博吸毒违法犯罪所欠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次补充规定实际上意义不太大。实践中难点在于我怎么举证证明属于个人债务,而举证责任的难度又是相当大。
综上,夫妻对一方签订借款协议承担还款的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该笔债务并未明确约定为一方债务;
(3)夫妻双方间不是财产分别所有制。
3.夜华的两份保单可否用来偿还债务?
2015年夜华买的两份保单:
第一份,以父亲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买的意外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父亲,花的钱虽然是自己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保单财产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夜华的父亲才是财产所有权人,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取走保单现金价值,因此债权人不能主张用这张保单抵债。
但第二份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买的终身寿险,就很难进行债务隔离了。
三、家业、企业债务隔离的具体方案
方案1:夫妻财产协议。
在夫妻财产协议中明确财产和权益的归属,各自财产和债务各自承担。但需要对债权人进行公示,取得债权人的认可。
方案2: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为避免企业经营风险或债务蔓延到家庭,可以约定为跟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但实践中缺乏可行性。
方案3:担任有限合伙人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风险高,要求个人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注册个人的将来财产都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如果用家庭财产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整个家庭都要承担这个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造成股东财务和企业财务的混同,而且举证责任在自己。也就是说,庭审时股东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建议担任有限合伙人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管具体经营管理,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方案4:避免个人、家庭账户与公司的财务混同。
个人账户、家庭其他成员的账户与公司账户进行隔离,公司资金往来不要使用个人账户。
方案5:人寿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不是夫或妻一方,可以是父母或子女。避免保单被法院视为家庭共同财产而被强制执行。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是夫或者妻任何一方,该保单在夫妻一方或双方被追究债务时,都可能被法院视为家庭共同财产而被强制执行。
同时,人寿保险可以降低税负成本。遗产税势在必行、继承权公证费比较高,人寿保险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不需要缴纳费用。
方案6:家族信托。
设立风险隔离信托。信托,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刘备临终托孤,将儿子托付给诸葛亮,刘备是委托人,诸葛亮是受托人,儿子是受益人。
风险隔离信托的流程:委托人将资产交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管理信托资产,这时候对于委托人来说,所交付的财产自己已经没有所有权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资产隔离,对未来产生的债务是分离的。而且隐私保密性比较强,在信托协议中还可以设置很多条件,比如按期分批分次向受益人支付费用,儿子18岁前每年向儿子支付10万,18岁后每年支付50万,防止后代挥霍等等。
产生债务之前,已经放到信托机构的财产,不会因未来发生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另外还可以设置家庭信托基金,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基金,受托人持有并管理基金,按信托文件指定内容将财产收益交付给受益人。
转自公司法律事务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