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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同权”!山东年底前全面取消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2020-3-21]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提出,依法压减行政权力,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取消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为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要求,现制定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全面“减权放权授权”,大幅压减行政权力事项,充分向市县放权,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实施精准定向赋权,将能够赋予的省市两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赋给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功能区行使,做到“区内事区内办”,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一)依法压减行政权力。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系统逐一深入论证现有行政权力事项,列出压减事项清单,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坚决取消;对基层办理更加便捷高效的尽快下放;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转变管理方式,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取消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对需要修改或调整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中央层面的,提出建议按程序上报;涉及省级层面的,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立改废意见,按程序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二)全面下放省级权力。按照“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的原则,将省级权力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全部下放给各设区的市实施。先期在济南、青岛、烟台市开展试点,由3市提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需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统筹研究提出放权意见,按程序下放。运行一段时间后,对承接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2020年12月底前扩展到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三)扎实推进“市县同权”。2020年6月底前,综合运用直接下放、服务窗口前移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等方式,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县级实施,提升县域发展要素聚集能力。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层级的事项,直接下放到县级实施;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下放和委托的事项,采取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派驻人员在县级设立专门受理点(窗口),办理市级许可事项;对无法前移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采取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完善“审核转报件”的方式,由县级部门(单位)行使实质性审核职权、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市级部门(单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对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收费等事项,应当一并下放,确保关联事项能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四)实施精准定向赋权。根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用权需求,将省市两级各项经济管理权限放足放到位,实现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便利化,做到“区内事区内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工作机构设立后1个月内提出赋权意见,按程序提请同级政府研究后予以公布。(五)清理整治变相审批许可。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所有依相对人申请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实施中存在的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实施的审批和许可进行清理整治。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变相实施审批和许可问题线索。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就公开征集反映的问题和自查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方案,提出简化、优化管理措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抓落实机制,明确牵头单位、专责人员,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和督促检查。对确需下放给基层的审批事项,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并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二)强化沟通协作。对于拟下放事项,省直各部门要深入征求下级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功能区要结合“高频事项”“一链办理”事项梳理等工作,积极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各部门反映用权需求,确保放权精准科学。适时组织开展下放权力事项评估工作,凡是在基层运行不畅、效果不好的事项,按照程序予以收回。(三)落实同权同责。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减权放权授权情况及时调整本级权责清单,加强对承接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审批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下放事项,委托主体要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监督受委托部门规范实施行政权力,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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