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参保企业:
为应对新冠病毒疫情造成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全市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参保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流程如下:
一、申请范围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正常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中小企业标准详见附件1)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可再次申请延期,累计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申请材料
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需提报以下材料(按照省厅要求将适时调整):
(一)参保单位填报《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提交至申请部门。
(二)提出缓缴申请时的会计报表、工资统计报表等。(证明生产经营困难相关材料)
四、申请流程
(一)“不见面”申请。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过程以“不见面服务”为主导,各申请企业可通过电话、微信咨询,材料电子化扫描,邮件线上申请办理缓交。待疫情结束后原件应通过邮寄或现场经办业务时提交给申请部门。
(二)受理及初审。各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原则上当天受理审核,符合缓缴条件的,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结果反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审核结果内部传送经办机构。待省厅审核通过后,补办法律法规规定的缓缴手续。
五、注意事项
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于缓缴期满次月底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后再办理。
未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