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货卖出去了却收不回货款的情况。虽然此类情形屡屡发生,但是很多中小企业依旧缺乏证据留存意识,导致发生纠纷却难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货款金额等事实,最终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那么,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何预防此种情况呢?对于出卖方来说,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规范买卖合同的流程管理,保留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各个阶段的证据。
总之,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是企业家们一定要注意留存的:
合同是证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合同交易关系的最直接证据,一份好的买卖合同除了约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还应当约定清楚送达条款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减少己方损失,节省因送达不到引起的时间成本。
送货单是出卖人证明其履行交货义务的重要凭证,如果没有该凭证,对方否认收到货物,我方将难以举证证明对方已经收到货物的法律事实,所以送货单的规范填写对于出卖方来说十分必要,不规范的送货单可能存在如下问题:1.送货单或者收货单上的签名潦草,难以明确具体收货人;2.不能证明在送货单或者收货单上签名的人是买受人指定的或合同约定的签收人;3.送货单或者收货单上的送货明细未填写,如送货日期、送货单价及数量;4.送货单或者收货单保存不完整等;5.送货单上送货单位填写错误等等。
不管是连续交易或是一次性交易,买卖双方都应该在结算周期内进行对账或结算,固定双方债权债务。结算周期由交易双方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尤其是在长达几年的连续交易中,因存在经手人多、保管人员更换等情况,对账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一份完整的对账或结算凭证应包括哪些要素呢?1.日期,并且应当列明是A公司欠B公司货款XX元,而不是只写双方交易金额为多少2.金额构成明细写清楚,货款本金、违约金应该明确具体,方便与其他书面证据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3.对账凭证或结算凭证应有买受方负责人签名及公司盖章,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如果没有对方公司人员签字或盖章,单方制作的结算凭证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否则法院不予认可。
开具发票一般来说是出卖方的合同附随义务,对于买受方来说则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出卖方先开具发票买受方再付款。虽然发票可以查到其抵扣的记录,但是对于出卖方来说,在发票管理中一定要注意如下两点:1.发票开具一定得按买受方的要求正确开具,如果存在发票明细与实际交易明细不一致的情况,还应当与对方及时沟通并保存好记录。2.发票送交买受方时,应有财务人员或指定人员进行签收、出具签收证明,以明确收到的发票份数及发票金额。
正常情况下来说,买受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但是如果对方不付钱,可能需要动用到诉讼的手段。在诉讼时,为了能够在胜诉的时候能拿到钱,通常会采取保全措施,这就需要我们提供财产线索。所以,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出卖方应注意搜集买受方的财产线索,尤其是银行账户信息。
现在企业之间沟通方式多种多样,注意好留存信息。
1.传真文件: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确定传真文件来源的可靠。对于传真文件,保存时间也较短,其真实性较难判断,因此在使用传真文件的方式也应结合其他通信工具佐证,如在收到传真件后用微信或QQ等向对方确认传真情况。
2.短信:首先必须将短信对方的身份信息予以核实,确定发短信人的身份,其次短信必须完整保存,需在法庭上出示。
3.微信、QQ:在实践中由于微信、QQ很多没有进行实名认证,法院调查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导致法院直接予以认定微信、QQ聊天记录的案件较少。所以在搜集该类证据时,首先要对对方进行身份确定,然后再通过其其他证据的衔接来佐证,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通过法院向网络运营商申请协助。
4.电话:电话记录最大的弊端就是只能显示双方联系人,不能显示交谈信息,所以最为靠谱的电话联系方式就是进行电话录音,并对录音进行保存,这样才可体现双方谈话的内容,以便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5.邮件:企业之间交易采用邮件往来的不在少数,在将邮件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时,应提供发件人、收件人、发件时间、发件内容等,并当庭演示,指明其中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如条件允许可进行公证,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以上便是笔者总结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方日常需留存的证据,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