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狐》中,王柏林在北江“割韭菜”后成功跨境逃亡到美国,用金钱开道不断渗透美国商界和政界,结交商人和官员,取得了美国永久居住绿卡,且在洛杉矶当地的华人圈小有名气。然而,随着王柏林的同伙郝小强、马建设等人纷纷认罪伏法,他逃亡多年后终也被抓。那么被抓后的王柏林将面临什么?
一、王柏林的行为是否可被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被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需看其是否同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客观行为。
从主观方面看,王柏林明知自己和郝小强、马建设的计划若得以实施,将会影响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但为了自己“割韭菜”、“小富即安”的目标,还是合谋实施了相应的不正当交易,其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当然,实践中由于行为人主动承认存在操纵证券市场主观故意的情况比较罕见。若行为人否认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相关部门依然可以根据行为人不合理的交易行为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方面看,王柏林存在连续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重大事项操纵等不正当的操纵手段,而这些操纵手段客观上已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其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事实也十分明显。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王柏林不仅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而且他还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因此王柏林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二、在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时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证监会应如何处理?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有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2020年3月1日起生效的新《证券法》较以往增加了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这三种操纵手段,这也是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规定的操纵手段的吸收。现就这三种操纵手段概述如下:
1、虚假申报操纵: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从行为方式来看,虚假申报操纵,需要以大量堆单的操作手法,影响买盘(卖盘)跟单,推高(压低)股价后迅速撤单,从而反向交易套利。这种操作方式,需要以短线操作进行,否则虚假申报的挂单可能被市场最终成交,或者价格迅速回归正常,无法实现套利目的,甚至造成亏损。典型案例有“宁波涨停敢死队”马信琪操纵证券市场。
2、蛊惑交易操纵: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该类型包括三个要素:(1)蛊惑性,行为人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2)影响性,行为人实施诱导性行为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3)相关性,行为人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后,进行了相关的证券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蛊惑交易操纵”须同时具备蛊惑性、影响性、相关性三要素。
3、抢帽子交易操纵: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这种操纵手段有一个经典的模型,即:某荐股影响力很大的专业人士自己提前布局,先买入某支股票;然后再利用自身的荐股影响力,向投资者吹嘘这支股票,待股价上涨后,抛出获利。对此,证监会在“廖英强案”中总结行为模式为:“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详见证监会[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局在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时,若发现这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在日常监管和调查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过程中,对可能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开展调查工作。证监会对涉嫌犯罪的证券案件,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移送。为方便工作的衔接,证监会移送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嫌犯罪案件前,应与公安部就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提前会商。
根据《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附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四)有关的认定意见和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于证监会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对证券监管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侦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退回有关案卷。
对于公安机关退回的案件,证监会调查后认为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证监会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如下:
1、责令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操纵证券市场的,可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市场禁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三、操纵证券市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前,操纵证券市场入罪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
通过对《追诉标准(二)》和《解释》的刑事立案标准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解释》不仅更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还调低了连续交易操纵入罪标准中的流通股份总量及累计成交量以及放开了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和抢帽子交易操纵入罪标准中的行为主体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操纵证券市场的入罪门槛。
四、王柏林因操纵证券市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王柏林因操纵证券市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行政责任。根据新证券法,相关机关可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王柏林还可能面临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限制。
2、刑事责任。王柏林的证券违法行为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故投资者也可对王柏林提起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
可见,不论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王柏林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富都将面临罚没、赔偿等法律责任。因此其通过金钱开道建立的所有“岁月静好”其实都是空中楼阁。
就像公安部猎狐行动的口号一样:“天涯海角,有逃必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