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交易双方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暂时无法履行投资协议需延迟履行的
如因疫情发生,致使部分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停摆,导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工商变更登记、证章照交接、投资款交割等事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对建议:
(1)及时通知交易对方,并说明不可抗力原因,并协商延迟履行协议;
(2)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与交易对手协商沟通如何采取变通方式履行合同。比如约定原交割时间已到期,但相关协议的签署难以通过面对面签署的方式进行,建议采用电子签署的方式并通过视频等进行签署流程的固定,若条件允许,也可以采用分别邮寄并分别签署的方式进行;
(3)收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相应证据,包括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的通知、公告等。
如企业存在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完成对赌的情况对被投企业的建议:
(1)首先就目前已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及邮件往来,包括投资意向书、投资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补充协议、承诺函、披露函、交割确认函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决议进行整理,并重点关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约定条款,作为协商变更对赌条款或主张免除对赌责任的合同依据;
(2)及时评估判断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及对赌业绩的影响,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等的证据,如行政机关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造成收入下降、成本上升等,以及如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的证据;
(3)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于投资人进行积极沟通以形成补充协议。在发送通知或与对方进行沟通时,除通知时间、通知主体、通知形式及送达等一般应注意事项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4)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合同双方均应基于诚实信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因不可抗力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扩大,但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不在免责范围内。
对投资人的建议:
如果投资人担心被投企业未来可能因疫情无法完成对赌的
我们建议,在疫情发生后主动与被投企业沟通,并要求对方确认原协议相关约定是否能如期兑现,条件能否按时满足等,若不能如期兑现或满足,投资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出具相应义务延期履行的承诺并约定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未兑现承诺或满足相应条件的违约责任。
如投资人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解除投资协议或变更交割条件
如投资方已签署相应投资意向书、投资框架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对投资方的投资行为已有一定约束,此时,投资方可参考如下应对建议:
(1)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进一步梳理已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并判断对方违约的可能性。梳理是否约定了交割前因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发生,可以终止交割;
(2)梳理法律文件中已约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条款,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对被投企业经营状况和估值进行重新评估,证明疫情已致使目标公司无法持续经营并已对投资交易本身造成根本性影响,投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投资人显示公平;
(3)在疫情发生后及时与被投企业沟通,并要求对方确认原协议相关约定是否能如期兑现,条件能否按时满足等,若不能如期兑现或满足,投资方应要求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出具相应义务延期履行的承诺并约定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未兑现承诺或满足相应条件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