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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出资不实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判决理由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