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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4-15] 来源: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 |
狼爪贸易有限公司诉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楷越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签检索报告下载 优案评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陈建贞
问题提示关联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时并不必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案件索引
2018-02-09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7)浙0205民初2540号
裁判要旨
对股东以及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关联公司,被授权经营同一品牌时,两公司违反经销协议约定,由一公司向另一公司采购产品,而对供应商享有货款优惠支付条件的另一公司无法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虽然两关联公司股权结构相同、高管交叉,均属于同一品牌的网上经销商、人员和实体经营地点不像实体经营一样明确区分,在业务上存在关联交易且部分交易存在低于成本价销售,但因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符合正常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且财务上彼此独立,并无大额不明款项进出,因此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公司并不必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关键词
经销协议 关联公司 滥用 人格混同基本案情
原告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爪公司)诉称:傲庭公司与盛世公司系原告Wolfskin产品的经销商,两公司违反与狼爪公司的经销协议,利用傲庭公司在原告处取得的特殊信用额度的优惠条件,低价将Wolfskin产品销售给盛世公司,傲庭公司承担销售成本和运营成本,利润由盛世公司享有,现傲庭公司不能归还狼爪公司的货款(主要是特别信用额度项下的货款),因傲庭公司、盛世公司在股东、高管人员高度相同,其他人员相同(如招聘信息上可以看出);业务相似,财务存在混同的情况下,盛世公司应对傲庭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两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也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傲庭公司支付原告《经销协议》项下欠付信用额度下货款7 985 709.73元;以及支付原告上述第一项款项的资金占用费;2.傲庭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律师费30 000元、司法担保费16 000元);3.被告盛世公司、朱越、黎元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庭公司)辩称:其对所欠货款无异议,但货款未支付,系原告经营策略、人员变动以及巨额授信额突然取消所致;同时因双方协商时,狼爪公司并未提及资金占用费,故资金占用费不应支付。另外,其与盛世公司财产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系独立的法人,盛世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两股东出资到位,也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北京盛世楷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辩称:本案不能将货款纠纷与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放在一个诉讼中,另外其与傲庭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两公司起源不同、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产独立,公司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和大额欠款。被告朱越、黎元楷均答辩称:其作为两公司股东,出资到位,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混同,也未侵占公司财产,故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原告授权被告傲庭公司、盛世公司经销Jack Wolfskin产品,并要求傲庭公司和盛世公司在90万元进货额度(即双方约定的长期信用额度)可以自发货日期起30日内支付。同年12月,授权傲庭公司在天猫店经营Jack Wolfskin产品,于2016年开始,授权盛世公司在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聚美优品经营Jack Wolfskin 产品,并都约定只能向消费者销售而不能转卖给经营者。2016年9月,经傲庭公司申请,经狼爪公司审核,批准盛世公司可以自2016年9月起对800万元进货额度(即双方约定的特别信用额度)在2017年1月27日支付,否则将承担狼爪公司的相应损失。后傲庭公司拖欠货款,拖欠长期信用额度内货款金额为1 199.63元,拖欠特别信用额度货款金额为7 984 510.10元,以上合计为7 985 709.73元。为此,狼爪公司与傲庭公司多次沟通归还未果。另查明,傲庭公司由葛振标出资42.5万元(占股 42.5%)、黎元楷、朱越各出资28.75万元(各占股 28.75%)于2014年3月10日成立,2015年6月2日,葛振标退出,由朱越和黎元楷受让相应股份,被告傲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葛诗松变更为朱越,股东也从葛振标、朱越、黎元楷变更为黎元楷、朱越(各占公司股份50%),其中朱越任经理,黎元楷任监事;盛世公司于2014年3月7日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闻薇,股东为黎元楷、朱越(各出资50万元,占股均为50%),其中朱越任经理,黎元楷任监事。傲庭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户外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鞋帽、服饰的批发和零售;盛世公司的经营范围除上述外,还包括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计算机、软件以及辅助设备、咨询、进出口、技术推广等。傲庭公司的经营状况为:与杭州飞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凤公司)签订《天猫店铺代运营合同》,由飞凤公司于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对天猫Jack Wolfskin傲庭专卖店代运营,包括店铺的正常零售运营以及产品规划等,傲庭公司向飞凤公司支付代运费用(该代运营费用包括佣金、垫付金额及推广费用);与宁波诚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诺公司)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由诚诺公司对被告傲庭公司2015年后的财务提供外包服务。盛世公司的运营模式为:聘请张俊龙为总经理、王芳为出纳、王茜玮为设计师、高玉萍为运营人员、李兵为运营助理;与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才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易才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代理处理员工社保事宜;与阴海燕签订《代理记账劳务合同》,委托阴海燕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处理财务事宜。盛世公司自与原告签署《经销协议》后,自2016年起,被告盛世公司一直未向原告进货,盛世公司在2016年销售Wolfskin产品的大部分货源为傲庭公司,其中一小部分货物价格低于傲庭公司向原告采购的价格; 2016年1月至12月,傲庭公司向狼爪公司进货为17 286 777元,销售的业绩为20 963 438元,盛世公司销售业绩为5 997 004元。盛世公司曾在互联网上发布以下招聘信息,要求招聘职位名称包括淘宝职位等,负责天猫、京东店铺运营等。2017年,傲庭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发大数据,第三方曾催讨相应款项;傲庭公司因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浙0205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7 985 709.73元以及赔偿原告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7 984 510.1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被告宁波傲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 000元、保全担保费16 000元;三、驳回原告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关于傲庭公司与盛世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问题。首先,从公司人员看,两公司是独立的。一是两公司股东并非自始相同,二是两公司的其他人员(如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是独立的;至于盛世公司曾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需要天猫店相应职位,因这些职位都是网络经营所需,而盛世公司除了京东专卖店外,还在亚马逊、当当网和聚美优品上有专卖店,故不能据此推断盛世公司在网上为傲庭公司招聘相应人员。其次,从公司业务来看,也是独立的。虽然两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户外用品、体育用品、鞋帽、日用品,也都是原告的经销商,但是两公司在线上的经营店铺不同,傲庭公司经营的是天猫Jack Wolfskin傲庭专卖店,盛世公司经营的是京东商城Jack Wolfskin 专卖店、当当网Jack Wolfskin 专卖店、亚马逊Jack Wolfskin 专卖店、聚美优品Jack Wolfskin 专卖店;而两公司线下的经营地点,根据工商注册信息,两公司的注册地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和北京市,也无证据证明实际经营地属于同一,虽然盛世公司向傲庭公司采购了原告Jack Wolfskin产品,但货款已经支付,这说明两公司在互相交易过程中是以独立法人形式进行的。再次,两公司财产是独立的。虽然盛世公司销售的原告产品大部分货源来自于傲庭公司,但从原始财务凭证来看,盛世公司对绝大部分产品支付了高于傲庭公司向原告采购的价格,仅有一小部分低于傲庭公司向原告采购相应产品的价格,而这部分“低价”产品因过季销售、淡季销售以及瑕疵品销售等原因,属于正常交易下的价格。故,原告所谓傲庭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给盛世公司产品、由盛世公司享受利润的说法不成立。至于是否存在傲庭公司承担两公司运营成本的问题,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傲庭公司支付给飞凤公司的款项除了按销售业绩计算的佣金外还包括垫付金额及推广费用,同时盛世公司提供了原始财务凭证证明其对聘请人员发放了工资均,因此原告仅以傲庭公司支付飞凤公司的佣金高于按销售业绩计算的佣金来推断傲庭公司代支付了盛世公司的运营成本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另,从本案交易过程来看,原告对被告盛世公司向傲庭公司采购原告货物是知情的,且从原告与被告傲庭公司沟通货款支付的过程来看,原告自始认为拖欠货款的相对方为傲庭公司,并一直要求傲庭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故从交易外观来看,原告并未对两被告公司产生混同认识。综上,傲庭公司与盛世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至于两被告公司未遵守《经销协议》约定对原告货物进行交易,原告可以另行主张。关于朱越与黎元楷,原告并未举证被告朱越、黎元楷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以及两人行使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案例评析
本案中傲庭公司与盛世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相同,两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且两公司都是狼爪公司Jack Wolfskin产品的经销商。根据销售业绩,傲庭公司获得了优于一般经销商(如盛世公司)的付款条件即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更长,在双方均与狼爪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能将产品供应给其他经销商情况下,盛世公司不向狼爪公司采购Jack Wolfskin产品而向关联公司的傲庭公司采购,傲庭公司不能按约支付狼爪公司货款时,极容易让人认为该两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造成了公司人格混同。其实判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仍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认定条件,不能随意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违背公司设立的宗旨。一、关联公司与关联交易的厘定关联公司或关联企业在我国公司法上并无明确定义,但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对关联企业有相关规定。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一般认为,关联公司,指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公司互为关联公司。在实践中,关联公司主要是表现为交叉持股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非股东)控制,但是也存在一些关联公司在股权上并没有直接关系,各公司之间财产、人员存在严重混同,也是关联公司。总言之,关联公司就是存在资本控制或管理控制的公司。在本案中,傲庭公司与盛世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即股东持股比例都相同,两公司可以视为关联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述规定,有人认为是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其实,上述规定仅涉及的是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等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还包括某一公司(称为相关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1]。二、关联公司关联交易时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司法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法人人格完全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或者其他公司、法人的另一自我,不可区分。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主要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等方面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有: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相互之间的营业场所、主要设备、办公设施相同;使用相同的银行账户;公司资本或财产转移为股东或其他公司使用;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均从事相同业务活动,相互间存在交易,但财务记载并不明确;公司拒绝履行债务,同时又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另外公司、法人或股东;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实际不经营,其他公司、法人没有经营成本但产生利润等等。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既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等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还包括公司(称为相关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二)关联公司关联交易时法人人格混同认定一般来说,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交易类型,本身是中性的,不存在绝对的利弊之分,也就是说,并非只要关联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关联公司之间就构成了法人人格混同。但是,因关联公司先天的存在股东交叉以及同一控制人等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其他人员、业务以及财产是否混同进行查明,而财产是否混同是确定法人人格混同与否的关键因素,具体实务操作时,可以要求关联公司提供财务原始凭证,必要时可以启动对关联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司法审计。如果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各关联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各公司法人表面虽互相独立,但是仍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债权人合法利益因此受到损害的,该各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某一主体滥用其他主体人格的行为,不宜通过推断或者扩张解释来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仅适用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要慎重权衡,审慎使用,防止滥用。本案中,傲庭公司与盛世公司虽然股权、股东完全一致,两公司违反与狼爪公司的经销协议私下交易,虽傲庭公司享有对狼爪公司付款期限以及金额更优于一般经销商如盛世公司的优势,盛世公司向傲庭公司采购了货物,在傲庭公司无力偿还狼爪公司的货款时,盛世公司与傲庭公司是否必然构成人格混同呢?从法庭查明事实来看,傲庭公司与盛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无论从交易价格的确定还是整个货款支付过程来看,都与独立法人之间正常交易无异,两公司之间也不存在资产随意处置以及金额较大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狼爪公司在两公司的交易过程中,狼爪公司对交易对象并不存在混淆认识,在事后货款支付磋商时仍与原交易相对方进行,因此傲庭公司与盛世公司虽系关联公司,但仍遵循独立法人人格,不应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至于两公司违背与狼爪公司的经销协议私下交易,狼爪公司可以通过另外的诉讼进行主张。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陈建贞 王建刚 毛 伟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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