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何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答:《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据此,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
3.何为资不抵债?答:《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据此,若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率大于100%,公司则已满足“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
4.何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据此,若公司的资金现在已经严重不足,且连续三年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清偿债务,即应当认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处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指的是公司的董事、高管因违反了《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的忠实或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破产原因的情形。
其中,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指的是董事高管不得有如下行为: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3)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7)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据此,若公司董事高管存在前述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行为,且因这些行为导致了公司破产,该董事、高管将在破产后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高管;若公司不存在前述行为,公司破产的,并不必承担前述责任。
2.《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前配合破产清算义务的责任;财务管理人员、董事等经人民法院决定也可能承担前述义务。
3.《破产法》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据此,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陈述、回答相关问题,否则有可能承担被据传或罚款的责任。
4.《破产法》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否则有可能要承担被训诫、拘留、罚款的法律责任。
5.《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公司的股东、董事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减损的,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有权要求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务必要保管好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财产、重要文件等资料,以保证公司能够进行清算,防止债权人以不能清算为由主张股东的连带责任。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据此,公司作为债务人和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是,《公司法》第37条第9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43条第2款规定,前述事项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公司若以债务人的身份提起破产清算,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简称《北京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9条的规定,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债务人职工可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据此,若由公司的职工申请破产,需要经过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的同意。
另外,若公司持有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作出自行解散和自行清算的决议,并依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的,在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清算组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依据《公司法》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1.依据《北京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4条的规定,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2)债务人股东会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2.依据《北京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条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若由公司的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还需要提供公司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文件。
另外,依据《破产法》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依据《北京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6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组在自行清算发现资不抵债后,申请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清算租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4)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5)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未缴足出资的股东,需要缴足出资。依据《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同时获取过非正常收入或侵占过公司财产,有可能被管理人追回。依据《破产法》第36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在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获得明显高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的收入,或者在拖欠一般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支付给董监高人员工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被追回。另外,在公司成立后的任何期间内,只要发现董监高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都有可能被管理人追回。
3.若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依据《破产法》第15条规定,还有可能承担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6)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破产庭的法官为保证破产清算案件顺利推进,有可能会要求债务人垫付一定的费用(10万元左右)作为共益费用,用于支付破产清算事项的启动资金。在破产程序推进的过程中,原则上并不需要足额出资的股东再向公司投资,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处于保护员工等弱势群里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协调股东垫付一定的资金清偿员工债权,但这并不是股东的法定义务。
5.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股东并不需要承担配合管理人清算的义务,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高管需要承担破产清算的义务。据此,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要保存好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公司财产等,待管理人介入后,移交管理人处理。
1.破产申请前的准备阶段。根据上述分析,公司若以债务人的身份自行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依据《公司章程》第11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外,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还需要整理公司的审计报告、债务清册等相关资料,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另外,若公司选择安排第三方申请破产清算,则需要第三方对公司拥有到期债权,第三方债权的到期也需要合理的期间。因此,在公司提交破产清算的申请前需要一个月左右的准备时间。
2.申请法院受理破产清算阶段。依据《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据此,公司在满足破产条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及完备资料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在30日内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申请。需要提醒的是,依据笔者在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的相关经验,由于北京地区企业繁多,破产庭人手有限,通常法院受理的时间通常会大于30天,通常是三个月左右的时间。
3.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阶段。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据此,若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在北京地区通常会在六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