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邦信阳中建中汇
作者:杨阳
民间借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是一种民间自发的资金融通活动,在资金周转、融通的过程中也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出借人在借款人违约后应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中会遇到什么状况?笔者现就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提供办案思路参考。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民间借贷行为适用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经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则适用其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
对于管辖,以合同约定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比较多见,但是民间借贷的管辖可以由原告所地法院管辖。《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指的便是出借人,即原告户籍地或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其中,户籍地以户口本或是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为准,经常居住地则需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对于提供居住证来证明居住地的,各个法院之间认可不尽相同,故建议以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为最佳。
对于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也就是说,出借人在起诉时需要提交:(1)借条或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借款交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的收据等等。证据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短信、微信、视频、录音、邮件等等,其中书面签署借款合同(包括公证方式)并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的组合方式,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证明力度较高。
1.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
近年来民间借贷涉及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等刑事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不同情况法院将作不同处理: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们可以看到,民间借贷被驳回还是继续审理,取决于经济犯罪线索材料与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在2019年7月3日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材料中,对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有更深入的解读,即不同主体事实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而刑事案件受案人同时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当事人,则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另外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
2. 合同的效力判断
(1)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3)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 互联网借贷平台(P2P)的责任
根据《规定》第22条,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会承担担保责任的。
4.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5. 虚假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情况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包括: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等。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则审理中本金的认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
(4)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7. 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让出借人的权益得到更多保障,过去通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借款人的配偶方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随着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院在认定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更为严格的审理标准。原则上,只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则该借款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也没有追认,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将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出借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