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产品,货款金额高达百万。为支付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自己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六个月之后。乙公司老板对此具有一定警惕性,不禁心里有些怀疑,因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本质上就是白条,怎么让我信任你会到期付钱呢?为降低乙的怀疑,甲公司称,其在某银行有授信额度,可以在汇票到期前承兑,乙公司现在就能够拿着商票去某银行贴现。乙公司报着怀疑的态度拿着这张商业承兑汇票去某银行贴现,果然如甲所说,某银行将贴现款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收到了贴现款,心里的大石头才落了地。
然而乙公司怎么也想不到:六个月后,某银行直接一纸诉状把乙公司诉至法庭。诉讼的理由是商票到期后,某银行身为持票人向甲要求付款,但此时的甲公司已经债务高筑,根本还不上款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某银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法地要求自己的前手即乙公司追索,要求乙支付汇票全部金额。
乙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也十分不解,本来是甲公司欠自己的钱,而且钱已经到达乙公司的账上了,为什么最后还需要自己来填补这个窟窿?但是某银行的诉请是合理合法的,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此时是哭都没地方哭,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在支付商票款后可以再向甲公司追索,但是甲公司此时的经济状况已经无力偿还,乙公司的货款打了水漂。就这样,乙公司的地位发生了180度反转,原来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却变成了现在的付款义务人。最终,乙公司也因为无现金流支付前述款项而被迫停产倒闭。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本来运行良好的公司,仅因为没有法律知识而平白损失巨大,并最终破产倒闭,实在让人唏嘘。
但是法律体系庞杂,让所有企业家去掌握法律知识排除企业遇到的坑无疑是强人所难。因此,如果企业能有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防范风险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来说是百利无一害的,有时候哪怕就是一个咨询电话,往往能够帮企业提前化险为夷,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