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实践中,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牢牢把控住法定代表人的职位,直接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这样,变更法定代表人就变更了章程,自然也就需要三分之二才能通过。但是,这一招真的有效么?为了避免融资股权被稀释后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落入他人之手,希望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才能实现,正确的招数是什么?本文将揭晓答案。
1、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XXX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方可进行。
2、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公司所有董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一、法定代表人的三种任免办法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知,法定代表人需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上述三个职位可能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分别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1、在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情况下,由于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2、在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情形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能由董事会任免,也有可能由股东会任免,亦可能存在其他方式,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最多的股东有权指定董事长;而对于股份公司来讲,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任免。3、在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经理担任的情形下,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由股东会任免,也可能由其他方式选举产生;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经理则有董事会任免,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则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二、仅将法定代表人姓名写在公司章程上,并不能达到变更法定代表人则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的效果
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
第一、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能力,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性职位、是公司控制权战争中关键性阵地和必争之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即使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这份合同对公司而言也是有效的。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效力就相当于公章的效力,非常重要,大股东应委派己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可轻易将该职位拱手送人。
第二、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大股东往往需要融资,导致股权被稀释。为了防止日后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落入他人之手,应提高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的比例。
第三、仅仅在公司章程中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进去是不够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白纸黑字地写在公司章程里,日后更换法定代表人也不构成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无需经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只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的同意”才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效果。
裁判规则:即便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也无需经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豪骏贸易有限公司、张东升与乌鲁木齐市祥平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认为:根据再审中诉辩双方意见,双方目前争议的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律适用问题。房地产公司2009年9月9日章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一致。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无明确规定,而房地产公司的章程对此也未作出特别约定。
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多数决。张东升及豪骏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