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股东的配偶虽对夫妻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权利,但没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综上,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独立行使,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因联森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股东李松勇转让部分股权,其他公司股东亦未提出异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李松勇与上诉人李松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转让协议。
案件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夏利萍与李松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