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老赖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另案起诉原被执行人的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另案起诉原被执行人的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9号:
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贸易有限公司诉蒋XX王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拓恒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志东王卫明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