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怀疑其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但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不应限制其行使——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总第178期)
2.当股东成为公司的同业竞争者、竞业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可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其行使账簿查阅权——刘越诉苏州华瑞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前部分内容属于绝对知情权之列,其行使不应受到限制,但会计账簿的查阅受到正当目的之限制。当股东成为公司的同业竞争者、竞业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可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其行使账簿查阅权。当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目的兼具正当性和不正当性时,股东只要证明了其具体查阅目的之正当性后,即应允许其行使查阅权,但其查阅范围应限制在其所证明的正当目的之内,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限。
案号:(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000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4期
3.当股东近亲属经营的公司与股东所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认定构成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张某诉北京禄颖兰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该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4期
4.股东在查阅申请前曾经通过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方式而损害公司利益,不能据此认定股东该次要求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潘明诉广州保税区智友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会计账簿查阅权纠纷中,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其不正当目的的实现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公司即使证明了股东某一行为将导致公司遭受损害,但该行为非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加以实施,则公司不能拒绝。股东在该次查阅申请前曾经通过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方式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不能作为股东该次要求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据。
案号:(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6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