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商事登记制度完成从“重审批轻监管”到“轻审批重监管”改革以来,企业注册登记的周期有效缩短,流程大大简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但与此同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行为时有出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增长态势。2015年至2019年8月,北京二中院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分别为5件、5件、7件、8件、12件,数量逐年递增。
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民行交叉,事实认定复杂。登记行为所依据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经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且由于冒用行为人或公司往往难以寻找,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困难。
二是虚假诉讼个别存在。出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规避一人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等动机,案件中存在相关主体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否认工商登记效力,逃避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是被冒名者权利救济难度大、周期长。由于被冒用者对身份信息被冒用一事较难发现,故提起诉讼时往往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而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由于被冒用者往往需要进行多起民事、行政诉讼,故诉讼成本高,维权周期长。
针对以上问题,法官建议:
一是登记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工商登记系统与身份证挂失管理系统挂钩,以便核实公民身份;在不违背改革方向的前提下,适当加强登记审核义务,如可引入远程视频等高科技手段,远程核实登记申请相关事项的真实性。
二是公安机关加大身份信息管理的执法力度,对于冒用他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从根源上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应尽到妥善保存义务。妥善保管身份证件。曾经丢失身份证的,及时报警并妥善保存报警回执,必要时在公开媒介发布遗失公告。一旦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公司登记,尽快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视情况尽快启动行政诉讼,必要时可申请专业机构出具笔迹鉴定报告等专业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