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保险法律服务,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和济南市律师协会保险业务委员会收集整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在借鉴和参考同行已经公开的资料,编纂了这本《保险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手册》。新冠病毒疫情下的保险法律服务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次疫情对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均有深远影响,鉴于截至目前疫情仍在发展、变化中,相关政策也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和完善,部分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解读,有待进一步明确。我们将持续关注中央、银保监会和各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最新动态,不断更新疫情引发的典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并将及时提供给大家。
本手册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规定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济南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社会公众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社会公众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具体的律师。如有新的意见与建议,敬请随时向我们反映,我们会非常重视相关的意见,并改进我们的工作。
为更好地在COVID-19期间为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济南市律师协会共同组建抗疫保险法律服务团(详见第五部分)。
本《指引手册》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业务委员会和济南市律师协会保险业务委员会共同编纂,编纂工作得到了山东省律师协会王民生会长和济南市律师协会耿国玉会长的指导和关心、得到了省律协秘书处和济南市律协秘书处的支持和帮助,广大保险专委会委员积极参与资料搜集、法律问题解答等编纂工作,在此一并致谢!
编委会:李建新 梁茂卿 顾建章 任以顺
任迎春 孔祥凯 孙燕燕 周 芳
编纂人员:肖颖 周立国 韩光福 孙汉传 李勇 任晓娟 李 臣 任伟伟 马祥印 高姗姗 刘志锐 赵清 于芳 张建磊 李永刚 王伟 辛虎 刘堂亮 王晓军 张华亮 徐明巧 范和同 王绪亭 高群 刘增江 张景水 庞含涛 杨国营 成建 张蔚 单辉 叶冠明 董恩升 孟宪法 宋瑞友 吴峰 张凤英 李德健 范红波
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
济南市律师协会保险业务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第一部分 新冠疫情政策问答
问题一、银保监会2月15日新冠疫情保险问题问答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2月15日向提出问题新冠肺炎的患者怎样进行理赔?什么时候能够赔付?对于目前公众如何正确地选择保险产品,银保监会能否给一些建议?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新冠肺炎生命保障计划,这样的一些产品是否能够落地?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个保险公司通过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扩展产品保障责任、捐赠保险方式,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支持,详细数字不再说了。各保险公司普遍降低了理赔标准,针对新冠肺炎出险客户取消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定点医院等赔付限制,简化或免除了纸制理赔材料要求,通过线上理赔、预付赔款等方式进行快速赔付。
第一个问题,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账号信息的情况下,赔付基本可以在申请理赔当日完成,部分属于扩展责任或者赠送保险的赔款也能够及时赔付。对尚在隔离治疗中的患者给予预付赔款或者慰问金,具体的理赔方式建议消费者咨询相关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因为每个公司具体的程序稍微有差异。
第二个问题。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为消费者提供涵盖生、老、病、死、残等多样化、多种类的保险产品。这次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除了国家医保支付外,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就医费用已经得到保障。所以在疫情发生后,我们建议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的支付能力或者需要,通过购买医疗险保障更大疾病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者通过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或者寿险等产品,保障罹患重疾或者身故后的大额支出和家庭收入损失等。
第三个问题。部分消费者关心现在某些公司提到的开发专属新冠肺炎的保险保障。由于缺乏定价数据基础,为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开发此类单一责任产品。目前,相关公司扩展责任后的既有保险产品,前面提到有400余款,扩展责任以后,能够涵盖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导致的重疾、残疾和身故风险等,消费者可具体查询各保险公司官网公告。
第四个问题,银保监会将继续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对现有产品扩展保险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向抗击疫情一线的工作人员捐赠相关保险产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将承保理赔服务落到实处。同时,推动行业产品创新发展,不断丰富保障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供给,缓解群众的后顾之忧。
问题二: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并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能否得到支持?
答: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并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第二部分 新冠疫情保险法律知识问答
(一)新冠疫情基础保险法律知识问答
问题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经常遇到的词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对不可抗力做了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常见为如下三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异常事件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传染源,国家卫健委已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了乙类传染病且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以本次疫情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如果符合合同解除的其他构成要件,应予支持。
同时,应避免将受疫情影响的合同一概笼统的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须在个案中重点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判断、合同履行程度、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减损义务)履行,并结合合同履行地具体的疫情发展阶段和行政措施强度综合进行判断和适用。
问题二: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违约情况下,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答:合理确定违约责任。要区分违约行为是否因疫情防控导致,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保险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可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处置。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即已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通知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当事人赔偿。
赔偿数额以弥补损失为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充分考量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和违约程度。如合同履行方是否及时通知保险合同履行受阻情况、是否及时沟通协商、是否积极主动采取可行措施减少损失等。合同履行方未积极采取上述措施的,应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时,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必然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违约责任。
问题三:受新冠疫情影响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坚持公平原则,依法适用情势变更。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同时,审慎处理变更合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均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条款时,可综合运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等制度,结合合同履行时的疫情发展情况和行政措施强度,重点审查诉请事项与疫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无积极履行减损义务等。
问题四:新冠疫情形势下,诉讼时效的适用?
答: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问题五:被保险人感染新冠病毒后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据此,除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情形外,保险合同均合法有效。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并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而是根据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就近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就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问题六:被保险人因疫情感染被隔离导致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导致损失扩大或者原因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形,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仅由于疫情被采取隔离措施等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问题七:多地商超发生聚集性感染病例,针对顾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人是否应在公众责任险内向该场所的经营者进行赔付?
答:原则上无需赔付,但具体要看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具体约定。公众责任险的性质属于责任险范畴,保险人承保的是经营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新冠肺炎属于传染性疾病,一般不能认定为意外。对于意外事故的释义,则要看保险条款中有无具体界定,如已明确界定,则以具体表述为准。另外,即使经营者因防控不力,导致顾客感染新冠肺炎,该险种应否赔付也要看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有无对传染病的相关约定,已明确约定为免责事由的,则保险人不应赔付,反之,保险人则应赔付。
问题八:企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后,可否获得普通商业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保障?
答:我国目前法律并不禁止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是,商业保险赔付项目与工伤保险赔项目可否双重赔偿,则要结合保险条款的详细约定根据具体的赔付项目进行具体分析,除医疗费这一项目外,其他的赔付项目一般都可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 据此,保险人如能证明其厘定了扣减后的医疗费用保险费率并降低了保险费时,其可以扣除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否则,即应双重赔偿。
(二)新冠疫情前投保相关问题
问题一:投保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无力缴纳全部或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答:投保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无力缴纳全部或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认为本次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投保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仅缴纳部分保险费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应当在《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宽限期内缴纳剩余保险费;如果因新冠疫情没有能力缴纳剩余保险费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及时地将疫情及造成续保困难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并留存证据;其次,投保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未缴纳保费的,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投保人交付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之类的内容,投保人未缴纳保费,虽然合同成立,但由于欠缺生效条件,合同不生效。此时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因为不可抗力条款是针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约定“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付保费后才生效”之类的内容,即便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也已成立并生效。
问题二:投保人如果事前订立保险合同,后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未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答: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据此可知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只要达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交纳保费是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通常会约定有关“未交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付保费后才生效”之类的特别注明,这种约定使得保险合同成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如果投保人交付保费则保险合同生效;如果不交付保费,虽然合同成立,但由于欠缺生效条件,合同不生效。对于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目前发展水平,缴纳保险费不再必须通过银行柜台方式办理,以微信、支付宝、网银等便捷方式支付款项成为现实中较为普及的支付手段,因此,疫情的发生并不影响缴费。也就是说,疫情的发生与不能缴费没有必然关系。
综上所述,投保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未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生效;至于部分缴纳,因合同约定条件不成就,合同也未生效。如事故发生,保险人也不应存在按缴费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三)新冠疫情中投保及履行相关问题
问题一:父母为投保人,为子女投保,父母因新冠肺炎残疾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只是未成年子女,未来也没办法去缴纳这笔保险费,怎么办?
答:《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超过约定的交费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但是在上述保险宽限期内,即使未交纳续期保费,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投保人如若在宽限期满仍无法交纳保费,具体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第一种:如果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费的约定,那么这份保单依然有效,保费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保障依然存在。
第二种: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附加豁免保费的约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新的监护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将其变更为新的投保人,并达成补充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补交保费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三种,如果既没有豁免保费条款,也没有其他人续交保费,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新冠疫情后续保相关问题
问题一:投保主险中附加了短期的健康险,这次不幸感染了新型肺炎,在后期续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给我续保?
答:不可以,根据2020年2月3日,银保监会财险部发布《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服务通知》”),明确可在重疾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所以在后期续保时,保险公司仍应续保。
(五)新冠疫情保险理赔知识问答注意事项
问题一:投保人已交投保单并缴保费,因新冠疫情未取得保险单等书面保险凭证或接受电话回访,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答: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议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显而易见,保险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虽然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了保险人的签章、保险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凭证,但此只能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所以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保费后原则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
问题二: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答:为保证保单的有效性,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要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投保人有60天的宽限期缓冲经济压力,保费只要在宽限期内交费即可。保险合同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宽限期为60天。在60天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可以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到宽限期最后一日仍未将保费交齐,保单将暂时失去效力即保险合同将会中止。在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中止期时间为2年,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问题三:外地归来,因新冠肺炎防控而被采取隔离措施,后被认定为疑似患者或者被确诊,隔离期间是否计算在医疗险的赔偿范围,享有住院津贴,或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答:现在国家已明确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确诊之前隔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最终被认定为疑似患者或者被确诊,参照确诊和疑似病人的医保报销政策执行,也就是说个人基本无需花钱。
但若在医院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经这些单位或部门报销后仍有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医疗险按照合同约定赔付。
另外,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多家保险公司不同程度的取消了定点医院、观察期、免赔额等理赔限制,对出险的客户应赔尽赔,对正在隔离治疗的患者给予了赔付款或慰问金,具体的理赔范围和条件,建议查询各保险公司出台的理赔政策。
问题四:在异地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或感染后在非指定医院就诊,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答:被保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入院就医,即便就诊医院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鉴于新型肺炎的严重性与紧迫性,被保险人、受益人仍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首先,保险合同中约定“指定医院就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所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因此,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医院就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当前,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肺炎入院就医的,完全符合“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情形,因此是可以在非约定医院就诊并获得理赔的。
问题五:因感染了疫情或者因疫情取消了出行计划,所购买的旅行保险是否可以赔付?
答:这里可能有两部分的经济损失,一部分是因感染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伤残身故,一部分是因取消导致的费用损失。就第一部分而言,如果行程未开始,一般保单未生效,无法享有保单保障;如果行程已开始,则可根据保单承保项目享有境内外医疗费用补偿、住院津贴乃至急性病身故等保障。就第二部分而言,境内旅行保险较少含有旅行变更导致的费用补偿保障。国际旅行保险下可附加承保“旅行变更”项目,一般含有对旅行出发前七日内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传染病导致更改预定行程时的费用补偿。这时,可在保额内赔偿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及返回费用。
问题六: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答:首先要分析员工染病是否在雇主责任范围内,答案肯定之后才有分析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构成工伤及患病均有相应的雇主责任。构成工伤的,雇主责任保险基本赔付工伤导致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费用。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属于因病导致的医疗期等相关待遇,则要看雇主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如,某《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这时,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无法通过雇主责任险化解风险。
问题七: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延迟复工、被隔离,营业中断,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答:目前新型肺炎疫情特别严峻,对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均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部分企业无法复工,停业持续期间营业中断可能会导致销售额锐减。企业复工后也可能面临在营业场所发现员工或客户被确诊感染新型肺炎而再次关闭营业场所的风险。
营业中断险是为企业因受灾导致物质损失,进而导致营业中断(停工)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及所发生的利润损失提供保险保障。整体上,现行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范围比较窄。营业中断险条款通常规定在企业主险中,只有主险承保范围内的物质发生损失进而导致利润损失时,才能获赔。比如,因地震导致厂房设施损毁,进而产生利润损失,可以获赔。本次企业停工的直接原因是疫情及行政命令,而疫情和行政命令一般不会导致主险承包范围内的物质损失。因此,即使企业购买了营业中断险,一般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获赔。
需注意两种情况:(1)如扩展责任中包括企业因政府机构行政命令而发生营业中断并导致的损失,则企业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获赔;(2)如购买了附加承保营业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的企业确认包含“营业场所发生疫情”的条款,企业复工后若在其营业场所发现员工或客户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而再次关闭营业场所,可以获赔。
问题八:因疫情,运输途中的货物因地方封城、封路,交通阻塞而不能及时运抵、变质,货物运输险能赔偿吗?
答: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异常事件,一种在全国范围甚至在全球其他国家也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性质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无另行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疫情,运输途中的货物因地方封城、封路,交通阻塞而不能及时运抵、变质,货物运输险可以不赔付。
问题九: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下,发生保险事故如何报险?
答: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官方网页、手机客户端APP、微信小程序等非接触式的电子服务方式报险。
疫情发生后,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等文件中,多次强调并要求保险企业应当加强科技应用,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确保理赔服务畅通,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如果在疫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客户可以从保险合同上查找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页、手机客户端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保险公司报险。同时,部分保险公司的手机客户端APP、微信小程序等电子服务方式已经支持在线提交理赔申请,客户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直接申请理赔。
问题十: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赔付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产生的费用吗?哪些商业保险可以赔付?
答:商业保险承担的是合同义务,因病死亡或者致残的以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医疗项目和费用,保险公司都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业医疗保险,因患新冠状肺炎导致住院或接受门诊、急诊等治疗所产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社会保险报销差额、住院补贴等,均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及赔偿限额获得赔偿。
重大疾病保险,只能赔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并且要达到相应的赔付条件。由于本次新冠肺炎不在原有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以,新冠肺炎不能按照已约定的病种进行赔付。但是,如果因新冠肺炎引发了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或者达到某种重大疾病状态,如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寿险,因患新型冠肺炎身故或者导致伤残并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残疾标准的可以获得赔付。
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因新冠肺炎属于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事件”,因此意外险不予赔付。
特别提示: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根据此次疫情出台了相关保险政策,如取消诊疗项目限制、取消免赔额、取消定点医院限制等,请在保险理赔时予以重点关注。
问题十一: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下,财产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如何保障?
答: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通过在线远程查勘等多种方式核查,比如查勘员通过与出险报案人员视频连线,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损失情况;要求报案人员提供报警记录或者向相关交警等部门核实事故真实性。虽然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升级会加大财产保险事故真实性的核查难度。但对于重大财产保险事故,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仍有必要派员及时现场非接触查勘,确保事故真实性,同时给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发挥保险防范化解风险的功能。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对出险的保险客户来讲,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第一时间报案,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必须首先提醒客户承诺事故真实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协助保险公司减小核查难度,从而实现快速、全面理赔。
问题十二: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新型肺炎死亡的,新型肺炎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
答:我国保险行业对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具有四个特征: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具有外来的、非本意的特点,但感染该病毒后均有一段短则一天长则十四天的潜伏期,且新冠肺炎已被国家确定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因此新型肺炎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障范围。
如果客户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则新冠肺炎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特殊时期,共克时艰。2020年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很多保险公司对现有保单责任进行了扩展,有些公司扩展了重疾险,有些公司扩展了意外险,如人保寿险公司将某些意外伤害险在原保险责任基础上将保险责任扩展至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身故及全残,因此建议客户关注所投保保险公司的最新动态。
(六)捐赠、研发和扩展保险法律问题
问题一:人身保险公司为抗击疫情的一线工作人员、客户、员工等捐赠保险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身保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作为抗击疫情的重要方式,赠送保险理应受到法律上的鼓励和政策上的支持。但是从监管角度也要注意避免部分企业利用该次疫情,使赠送的保险成为销售保险产品、招揽潜在客户的工具。尤其是在个人信息的运用中,应当禁止作出赠送行为的保险公司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以销售其他不相关的保险产品。捐赠保险业务要规范运作,除险种豁免监管限制外,其他均应按监管文件执行,包括产品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按规定计提责任准备金,向投保人以及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特别是对出险的捐赠对象要及时兑现理赔服务承诺,树立保险业的诚信形象。捐赠保险倡导“雪中送炭”,优先为保障空白和需求迫切的人群捐赠。对于扩展责任、捐赠保险以及疫情带来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必要时开展压力测试,制定风险应对和处置方案,遇有重大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要加强人身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和宣传行为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要求的严肃处理,并视情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此外,从2003年非典疫情的教训来看,由于在肺炎治疗中对激素类药物的大量使用,导致了部分患者出现了后遗症,短时间的赠送保险虽然解决了当时的燃眉之急,但是显然难以起到对患者后续长期保障的作用。对此,现有的保险市场应积极设计并提供相应的长期型健康保险产品。作为现阶段的方案,可以考虑将可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普遍转换为保证续保模式,以提供更有效可靠的保障。
问题二: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保险到期,可否延期购买保险?
根据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在企业提供了政府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可暂不执行各地区车险“见费出单”有关要求,协商适当延期收取车险保费,以缓解物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无法及时缴纳车险保费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承保手续,协商适当延期缴纳保费。由此可见,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应当及时办理车险续保业务,如资金周转困难可适当延期缴纳车险保费。按照上述通知,作为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申请延期交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由于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无法及时缴纳车辆保费;二是适用的主体对象是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的车辆;三是相关物流企业提供了政府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另外,此《通知》只是规定了符合条件情况下,延期缴纳车辆保费的问题,并没未规定可以延期购买保险,故任何车辆在保险期间快届满时,应当及时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办理续保业务。不可以延期购买保险。
问题三:年初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制定的“开门红”等竞赛考核方案,在疫情期对未达到业务考核标准的能否解除代理合同或者扣减固定报酬?
根据银保监会中介部《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实抓好。严格落实群防群控要求,调整工作方式、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严厉制止从业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严禁举行晨会、夕会、演说会、宣讲会、培训、推介会等众人活动。引导从业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灵活开展业务活动,抓住团队负责人的管理作用,切实将防控要求和措施落实好。特别提到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从长远出发,从细微着手,着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就业稳定大局。疫情期间内,不得设定硬性面拜任务和业绩指标,不得以未达到业务考核标准解除代理合同或扣减相关既有固定报酬。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解答。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此,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疫情原因未能完成年初制定的业务考核标准,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能解除代理合同或扣减固定报酬。
问题四:哪些保险公司可以捐赠保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以下称“《寿险公司赠险通知》”)第一条:“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于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寿险公司抗疫通知》”)提到,“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因此,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捐赠保险。中国银保监会未发文允许或者禁止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疫情发生后,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发布的《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财险公司抗疫通知》”)也未提及保险捐赠问题。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涉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以外的利益,但也有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公司可赠送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现在很多财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疫情当前,如果有财产保险公司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从发挥保险保障作用的角度,我们认为该种捐赠保险的行为并不违背政策导向,但仅经批准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和意外险业务的财险公司能够捐赠,而且捐赠险种种类不能超出经营范围。
问题五:疫情期间保险产品开发、销售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财产险部发布的通知,对疫情期间保险开发、销售划定的“负面清单”,保险机构严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严禁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严禁销售吸引眼球的噱头类保险产品,严禁销售没有精算定价基础的单病种产品,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冠肺炎专属产品,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冠肺炎专属产品。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于2020年2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指出,为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开发新冠肺炎单一责任产品。如果有部分保险产品在销售中采用“新冠肺炎定制保障”等字样销售原有保险产品,可能存在合规风险。保险机构谨慎使用“新冠肺炎定制保障”等字样。
问题六:新冠肺炎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即如果认定是医疗事故,则必然存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中存在过错。同样,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感染当前新冠肺炎患者的过程中,也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形,因过错或者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然也属于医疗事故。
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只要属于医疗事故,则无论是普通疾病导致的医疗事故还是新冠肺炎导致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当根据投保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予以依法赔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虽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归属不可抗力的范畴,但是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治疗新冠病毒肺炎时,仍然是需要遵循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新冠病毒肺炎出现不会导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无法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自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医疗事故系治疗新冠肺炎导致的为由来拒绝赔付。
问题七:扩展保险责任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寿险公司抗疫通知》《财险公司抗疫通知》,可在重疾险、意外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对于个人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官网公告责任扩展相关事宜,不得因责任扩展上浮费率,也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标准;采用团体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应当采用批单、批注等方式对责任扩展情况予以说明。
扩展保险产品责任,属于《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采用法定形式。受疫情影响,《寿险公司抗疫通知》拓宽了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各保险公司应注意在其官网及时公告个人保险产品责任扩展相关事宜;对于团体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仍应采用批单、批注等方式对责任扩展情况予以说明。
第三部分 新冠疫情对保险行业影响及产品开发
问题一:本次新冠疫情对保险行业整体带来哪些影响,保险行业应如何应对?
答: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中国社会各方面均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疫情发生后,保险业应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在银保监会的监管引导下,采取各种应对举措,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各项保险业务,扩大责任范围、简化理赔要求、放宽理赔条件、特事特办,快速理赔、特案预赔、提高理赔效率,服务群众,积极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为疫情的防治贡献自己的力量。
经过此次疫情,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和需求必将大幅提升,长期来看有利于推动健康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参考2003年SARS疫情爆发后健康险的业务变化来看,数据显示疫情之后健康险业务迅速增长:此次疫情情况突然,但也给保险行业的转型提供了一个机会,
问题二:针对本次新冠疫情,保险公司如何响应银保监会监管政策引导,调整或扩展保险产品条款内容,最大程度提供保险保障?
答: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新型疾病,传统的健康险病种范围尚未将其包含在内,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突发情况,2020年2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监管部门支持各保险公司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保险公司可在重疾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对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做到应赔尽赔;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客户,确诊后可先行赔付,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
通知发布后,保险行业积极响应国家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法规政策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已有50多家保险公司累计扩展560款保险产品责任范围,产品险种主要以意外险、重疾险以及医疗险等险种为主。在产品责任扩展方面,重疾险则由因新冠肺炎引起其他症状达到合同约定的某种程度或者身故给付保险金,扩展至被保险人首次经医院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保险公司便给付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医疗险方面,由于新冠肺炎原本就属赔付范围,此次责任扩展体现在取消了等待期限制、取消免赔额限制、取消理赔医院限制、取消给付比例限制以及服务的升级等方面。
问题三:应对新冠疫情,保险公司如何在银保监会指引下开发新的保险产品?
答:疫情发生后,某些保险公司关注于开发专属新冠肺炎的保险保障,但是,由于缺乏定价数据基础,为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开发此类单一责任产品。目前,相关保险公司扩展责任后的既有保险产品,前面提到有560余款;扩展责任以后,能够涵盖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导致的重疾、残疾和身故风险等保障范围。银保监会对未来应对突发疫情的新型保险如何开发指明了方向,在未来的应对新型疾病的保险,在刚推出时不会采用单一责任的产品形式,只能以复合型保险或扩展保险产品责任的形式进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对现有产品扩展保险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向抗击疫情一线的工作人员捐赠相关保险产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将承保理赔服务落到实处。同时,推动行业产品创新发展,不断丰富保障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供给,缓解群众的后顾之忧。
此次保险责任的扩展,堪称伟大的创举,在单一产品定价缺乏基础数据的情况下,扩展已有的保险的保险范围,即符合保险的原则,又有利于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为日后发生突发情况或事件,保险行业贡献力量提供了可行而又有效的宝贵经验。可以预测,在国家未来突发疫情时,现有产品扩展保险责任会成为常态。
问题四:保险行业如何借此疫情应对机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提升行业形象,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答:新冠疫情发生后,在银保监会的引导下,各保险公司普遍降低了理赔标准,针对新冠肺炎出险客户取消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定点医院等赔付限制。
保险行业免责条款过多一直是被大众所诟病已久的问题,如何改变,和改变后保险公司如何生存,一直是困扰保险业的难题。此次疫情情况突然,但也给保险行业的转型提供了一个机会,此次疫情过后,对于现存保险的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定点医院是否仍然有必要,为保险行业提供了一个实践的机会。相信在未来,通过调整费率或其他方式,逐步取消大部分的免责限制,会在保险行业逐步成为潮流。更好地服务大众,提升保险行业在大众整体形象,转型升级后保险业会有更大的发展机遇。
问题五:保险行业如何关注新冠肺炎疫情下新兴健康保险产品或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的健康保险产品可能引发的风险?
答:新冠肺炎疫情健康保险产品是各类健康保险公司为应对此非常时期推出的新兴特殊产品。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高传染性和长潜伏性且存在变异的可能,健康保险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对新冠肺炎所需的治疗费用、感染率、治愈率和死亡率等方面的数据进行精确测算,因此临时开发、设计的新兴的健康保险产品的经营效果难以预测。另外,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很多健康保险公司将健康险30天至180天不等的观察期予以缩短甚至完全取消,亦或通过修改保单条款取消住院免赔天数、取消免赔额限制、取消理赔医院限制等规定,这些因素都无疑增加了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
鉴于此,建议从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新保险产品或者扩展承保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健康保险产品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认真研究,密切跟踪已经实际发生的赔付案例,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今后健康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积累经验。建议从事健康保险业务的健康保险公司重新梳理健康保险合同条款,结合具体情况,把控风险的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在既有的健康保险条款下扩展保险范围,防范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类似疫情可能引发的健康保险风险。
问题六:保险公司尤其是健康险公司,如何根据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式?
答: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业务发展的阻碍,各类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把握目前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产品需求上涨的有利时机,适当调整健康保险的经营计划和营销策略,以健康险产品为主要推销对象,促进其他险种产品的销售,保证保险行业整体业务经营的相对稳定。同时,为迎合市场需求,加快健康保险产品的创新,从扩大保险需求方面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拓展多元化的健康保险展业方式和销售渠道,线上和线下营销同步进行,以增强健康保险公司在以后遇到此类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性事件时的抗风险能力。
问题七: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中扩展保险责任后,针对新冠疫情风险事故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优化保险理赔服务,对于新冠肺炎的患者如何进行理赔?
答:各保险公司普遍降低了理赔标准,针对新冠肺炎出险客户取消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和定点医院等赔付限制,简化或免除了纸制理赔材料要求,通过线上理赔、预付赔款等方式进行快速赔付。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账号信息的情况下,赔付基本可以在申请理赔当日完成,部分属于扩展责任或者赠送保险的赔款也能够及时赔付。对尚在隔离治疗中的患者给予预付赔款或者慰问金,具体的理赔方式建议消费者咨询相关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因为每个公司具体的程序稍微有差异。
此次疫情,为保险行业理赔效率的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无人力,甚至无纸质材料理赔,为未来理赔的探索了方向。保险行业简化或免除了纸制理赔材料要求,通过线上理赔、预付赔款等方式进行快速赔付会逐步成为主流。也进一步提升了保险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被保险人足不出户完成理赔成为现实。
除此之外,保险业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险公司特事特办,快速理赔、特案预赔、扩大责任范围、简化理赔要求、放宽理赔条件、提高理赔效率,有的保险公司对治疗中的重症患者提供了预付赔款或者是垫付医疗费,解除患者的后顾之忧。
问题八:针对此次新冠疫情,保险公司如何开发保险产品,保障企业复工相关风险?
答: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指出,既要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企业的复工复产之路充满了"变数",尤其对于民营、小微企业来说,因自身风险抵御能力偏低,其所面临的挑战更为严峻,平安、人保等大型保险公司将财产基本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险种将新冠病毒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助力企业复产。
针对疫情导致企业复工相关风险,各保险公司积极向重点物资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涵盖安全生产、新冠肺炎感染的风险保障产品。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将新冠病毒产生的相关事项作为保险的承保范围,并规定不同的保险金额。企业复产主要是用工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目前平安的“复工保”、人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均能帮助缓解复工的后顾之忧。复工的人员、个人可选择将传染病作为承保范围的保险产品,主要是短期责任险,现有《E生平安·疾无忧保险条款》为该类型的保险产品。
问题九: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指引,如何避免保险责任扩展中出现争议?
答:为避免保险责任扩展中出现争议,银保监作出《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各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扩展,其实质等于扩大保险责任,属于保险合同范围、责任的变更,应当变更保单或批改保单。由于疫情影响不便出行,故保险公司应以公告的方式,明确扩展保险责任的险种和期限,并声明且效力溯及已生效的保险合同。
问题十:各保险公司考虑到病毒传播性等特殊情况,如何创新理赔服务,积极应用新技术进行新冠病毒保险事故理赔服务?
答:考虑到病毒传播性等情况,各家保险公司积极应用新技术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开设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接受客户提出索赔,并在理赔中强调并突出对受疫情影响出险的客户优先处理,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对于索赔所需资料以保单、相应身份证明、病例材料及发票等为基本的主要素材,由于保险品种差异,所需其他的理赔材料以保险公司的告知为准,保险公司应主动告知所需其他材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推出APP软件,如“平安好车主”APP、人寿保险“E宝账APP”、人保“中国人保APP”、大地保险“大地理赔宝”、“天安财险”APP;如认为下载不便,也可直接在微信中搜索微信公众号,如人保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太平保险、安盛天平保险、安诚保险、中华保险,均可直接在相应的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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